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一、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
(一)崇皇街道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街道政府信息公開辦”)承擔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管理,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
1.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2.維護、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工作年度報告;
4.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5.本行政機關確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三)建立街道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街道政府信息公開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每年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四)街道信息公開按照“誰公開,誰負責”原則,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真實性、合法性、保密性進行審核,重要信息的公開應報區政府辦審批。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一)我街道依照區級相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重點公開下列相關政府信息:
1.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解讀;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行業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人口、企業、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基本情況;
5.財政預、決算報告,年度審計報告;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它政府信息。
(三)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四)各科室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五)科室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六)本街道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七)本街道辦事處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三、公開的方式
(一)各科室依據本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該信息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1.在西安市高陵區政府網站公開;
2.定期公開發行政府信息專刊或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3.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公告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
4.定期召開政府新聞發布會;
5.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6.其它便于公眾獲得信息的形式。能夠通過網站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優先在高陵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各科室關在提供政府信息時不得設置閱讀障礙。對于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公開程序
各科室應當依據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在西安市高陵區崇皇政府網站上予以發布并及時維護更新。
1.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內容;
2.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或變更日期。
五、監督檢查
(一)街道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考核結果將納入本街道綜合目標考核體系。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四)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政府信息公開辦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未及時更新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2.對申請人隱瞞、不提供或不及時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錯誤的或不真實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編制或未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4.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
5.公開虛假或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6.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其他
(一)本區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二)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