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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高陵區招商引資項目入區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20日
西安市高陵區招商引資項目入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招商引資項目入區審核流程,提升招商引資項目質量和管理水平,優化資源要素配置,推動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行“畝均論英雄”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西安市推行“畝均論英雄”綜合改革實施方案》《西安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工作推進機制》《西安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評審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高陵區行政區域(與經開區合作共建區除外)的招商引資項目及現有企業、產業園自主引進的項目,不含純房地產、城(棚)改、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類項目。
第三條 招商引資項目評審遵循環境保護、循環發展、經濟效益、集約用地、安全生產、風險評估等原則,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專業規范、公開透明,嚴格控制入區項目質量。
第四條 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各工作環節應依法進行。其中項目評審工作應依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定額規范等執行。
第五條 根據上一年度《財富》雜志評選的“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按國際慣例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國企業500強排名榜上榜企業;在其所屬行業內,綜合排名或營業收入居全國前20名的行業領先企業,可申請優先評審。
第二章 準入標準
第六條 產業導向。招商引資項目建立正面清單、負面清單,其中正面清單為鼓勵支持類項目,負面清單為禁止引進類項目。
(一)正面清單: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大西安“6561”現代產業體系、19條重點產業鏈,符合我區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重點引進新能源、新材料、電子信息、智能制造、汽車制造、生物醫藥、節能環保、工業設計、科技與金融服務等項目,鼓勵發展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經濟項目,積極探索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
(二)負面清單:《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規定的淘汰類項目;《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中規定的禁止投資的項目;《西安市產業用地指南(2019年試行版)》中規定禁止用地的產業;不符合國家、省、市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保化工或其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的項目;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引進的項目;意向投資單位或主要投資者在高陵區行政區域內存在閑置土地或嚴重低效利用土地或有違法用地情況的項目或存在投資強度、稅收貢獻達不到要求的項目;意向投資單位或主要投資者近三年內存在違法、違規、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等行為被查處或警示情形。
第七條 節能環保安全要求。所有招商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環保、能耗、安全、消防、衛生等要求,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限值以及總量控制要求。
第八條 資質要求。項目方需在高陵區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獨立法人或視同法人單位的工商關系、稅務征管關系,并使用該企業(或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辦理立項、投資、環評、安全、節能、衛生等相關手續。該企業應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良好的財務水平和經營效率,且能夠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九條 投資、產出指標。推行“畝均論英雄”綜合改革,招商引資用地類項目容積率、投資強度、產值能耗等指標,根據不同用途參照《西安市產業用地指南(2019年試行版)》標準執行。其中,工業項目畝均投資不低于500萬元,建成達效后年畝均產值不低于500萬元、年畝均綜合稅收不低于50萬元。對不滿足上述指標但技術先進、發展空間巨大的項目,應參考省市文件,經充分溝通協商確定投資、產出指標。
第十條 總投資2億元以下或總用地不足30畝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再單獨劃地,通過入駐標準廠房或租賃區域內現有企業閑置場地的方式解決。特殊情況需報區政府研究,經評審后供地。
第十一條 建設周期。一般工業項目自開工建設之日起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遇特殊情況可書面申請延期,延期時長最多不超過12個月。大型項目根據建設進度,實行分期供地。嚴禁超能力申請供地,嚴禁圈地不建、占地不用、隨意改變土地用途。
第三章 組織協調
第十二條 為更好地推進全區招商引資工作,區投資合作局具體負責全區招商引資重大項目的考察接洽,組織相關單位參與招商引資項目的前期洽談、評議研判、協調服務、招商政策宣傳等工作。各相關單位要按照“管行業就要管招商、管產業就要管招商”的原則,圍繞我區產業布局,收集招商信息,梳理政策資源,配合開展招商引資項目的對接洽談、入區評議及考察推進等工作,協調推進項目落地。各街辦負責做好招商項目的征地拆遷及環境保障工作。
第四章 入區流程
第十三條 招商引資項目入區流程示意圖

第十四條 項目評審及簽約程序
(一)項目洽談初審
1.對接洽談。項目招商主體單位與項目方對接洽談,項目方提交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或項目投資計劃書(項目投入分析、效益分析、市場分析、技術分析、建設分析、能耗分析、安全預評價分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等),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主體基本情況(企業介紹、資信證明、專利文件等)及項目總投資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產出情況、選址意向、建設內容、投產時間、資金來源等內容。
2.項目初審。由項目招商主體單位負責聯系相關職能單位對項目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國家、省、市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環保要求;是否符合園區產業定位;是否符合項目投資要求。同時,按照《西安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評審辦法》,滿足以下條件一項或多項的,應委托第三方開展法律及財務盡職調查并在區級初審通過后,由區投資合作局報市投資合作局申請組織市級評審,形成評審結果報市政府審定:(1)總投資30億元以上制造業項目;(2)合同外資1億美元以上制造業項目;(3)總用地300畝以上的項目;(4)引進各類支持政策2億元以上的制造業項目;(5)確需評審的其他招商引資項目。
項目初審完成后,由區投資合作局根據產業類別,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對需要進一步評估論證的,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產業、法律、投資、環保、安全等方面專家進行評估論證,為項目入區提供決策依據。
(二)區級聯合評審
通過洽談初審的項目,由區投資合作局召集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科技工信和商務局、涇河工業園管委會、生態環境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聯合評審(根據項目類型、行業要求和前置審批要求,可適當增加其他區級職能單位共同參與)。參與聯合評審的相關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出具項目入區意見。對發現可能存在重大風險和不可控因素的項目,報請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可終止項目招引洽談。評審內容主要包括:產業準入評審、經濟效益評審、投資實力評審、建設規劃評審、安全影響評審、能源消耗評審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其他影響因素。
(三)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
通過聯合評審的項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召集區發改委、區投資合作局、區科技工信和商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及擬選址街道召開專題會議,聽取項目招商主體單位匯報及聯合評審單位意見,重大項目應邀請行業專家或專業機構參會。
(四)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
通過區政府專題會評審的招商引資項目,報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聽取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討論結果,并對招商項目進行研究審核,可視情況邀請行業專家或專業機構參會。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時,該項目的《項目投資合同書》與其他資料一并上會。審議通過的項目,原則上由項目招商主體單位與項目方簽訂《項目投資合同書》。對區域經濟發展有較大帶動和影響的項目,在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報區委審定后簽約。工業項目的《項目投資合同書》模板由區投資合作局負責制定,其他類型項目可參考制定。
(五)合同簽訂
《項目投資合同書》約定內容包括投資主體、計劃總投資、建設內容、建設周期、經濟效益、開竣工時間等條款,并約定嚴格按照立項規劃等相關批復執行,不得擅自改變投資主體、變更建設內容、自行對外出租等內容。已簽訂《合作框架合同》的項目,項目招商主體單位負責與項目方深入洽談、高效推進,待項目具備簽訂《項目投資合同書》條件后,由項目招商主體單位報區政府審議。
第十五條 社會投資的產業園區招商項目及區內原有企業利用現有廠房、土地自行引入的項目,入區審核工作由涇河工業園管委會負責。未經審核流程入區的,一律不得享受相關獎補政策(《西安市高陵區加快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支持政策》《西安市高陵區支持工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以最新發文為準)。本辦法制定前已入駐我區但稅務關系在外區縣的企業,由涇河工業園管委會牽頭,區稅務局配合,做好企業稅務登記等服務工作。
第五章 評審要求
第十六條 項目方需對其提供的評審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經查實提供虛假評審材料,立即終止項目入區評審流程;已通過評審的項目,取消入區資格,終止所享獎補政策,返還獎補資金。
第十七條 負責組織評審的單位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要求,對出具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具備扎實理論功底及相關行業多年從業經驗,在高陵區招商引資項目入區評審活動中,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出評審意見的專業人員。評審專家主要對項目的可行性、技術的先進性、投資價值、企業前景、經濟效益、行業特點、行業未來發展、財務數據真實性、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等方面提出專業性意見。評審專家要對出具評審意見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對經查實存在較大問題漏評或評審不客觀公正情況的,取消參與項目入區評審的資格。
第六章 跟蹤服務
第十九條 招商引資項目依法享受我區重點項目綠色通道、快捷服務及相關產業、人才等獎補政策(《西安市高陵區加快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支持政策》《西安市地區優秀人才和實用儲備人才分類評價確認辦法》等政策以最新發文為準)。
第二十條 《項目投資合同書》簽訂后,各相關單位應結合各自職能,抓緊辦理相關手續。區數據和行政審批局負責辦理項目立項備案手續;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負責放線定點、地形測量、土地報批、土地收儲,協調辦理文勘、用地出讓、規劃許可等手續;生態環境高陵分局負責辦理環評手續;區住建局負責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水務、電力、稅務、城市管理等單位負責辦理用水、用電、稅務登記、用氣用熱等手續;項目涉及街辦負責項目地塊地面附著物清理、環境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招商引資項目按照“誰招引、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區投資合作局協調抓總、牽頭引進單位具體負責、項目所在街辦及相關職能單位跟蹤服務”的全過程負責制。為進一步規范項目引進工作,凡高陵區招商引資用地類項目,在土地出讓之前必須簽訂《項目投資合同書》,未簽訂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進行土地出讓。
第二十二條 項目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前招拍掛時應有產值達標承諾;依法取得項目用地使用權后,由涇河工業園管委會負責,與項目方簽訂《“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該合同核心條款應與《項目投資合同書》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條 由涇河工業園管委會作為負責單位牽頭,區發改委、區住建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稅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等單位配合,對《“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掌握條款履行、產值及稅收指標貢獻等情況,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報區政府研究審議。
(一)正在建設的項目進行項目進度、規劃設計、投資額度、安全生產等履約情況的審核,未正常履約的,應以書面函告、約談項目方代表等方式督促履約,并停止兌現獎補扶持。
(二)投產項目進行投資情況、經濟貢獻、產值額度、帶動效應、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履約情況的審核,未正常履約的,應以書面函告、約談項目方代表等方式督促履約。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督查室每六個月開展一次跟蹤督查,時間為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督查過程中可采取包括稅務檢查、財務報表核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第三方審計等措施,項目有關主體應予以充分配合。
第七章 項目退出
第二十五條 項目退出是指項目方違反《項目投資合同書》約定不按期開工、產出效益不達標、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情形的,由項目引進主體單位負責進行核查認定、調查取證,報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審議后啟動項目退出流程。
第二十六條 在《項目投資合同書》約定的建設運營周期內,除約定的情形之外,若項目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項目為被要求退出的項目:
(一)項目方在簽訂《項目投資合同書》后,未按本辦法規定及合同書約定完成獨立法人公司注冊的。
(二)項目方在投資有效期內自愿終止《項目投資合同書》,放棄投資建設且與區政府達成一致的。
(三)項目方在項目洽談、項目落地過程中弄虛作假,經有關單位查證屬實的。
(四)項目用地儲備完成后,項目方因自身原因未取得土地的。
(五)項目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超過《項目投資合同書》約定動工日期6個月未動工,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向項目方書面發出《限期開工建設通知書》,到期后仍不開工的。
(六)項目已動工,未達到《項目投資合同書》約定應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和建設時間節點,以及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造成土地閑置,由涇河工業園管委會聯合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向項目方書面發出《限期投資到位通知書》或《限期竣工通知書》,到期后仍不完成且未獲得涇河工業園管委會書面認可的;符合自然資源部最新版《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認定條件的。
(七)項目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未經依法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未按規劃主管單位審查批準的規劃方案進行開發建設的。
(八)項目方存在其他已實際不能履行《項目投資合同書》的情況。
(九)根據《西安市推行“畝均論英雄”綜合改革實施方案》,項目畝均效益評價連續3年評為D類的,原則上予以清退。
(十)項目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等指標未達到土地招拍掛時項目方承諾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受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符合《項目投資合同書》免責條款約定的非項目方主觀因素影響,造成項目投資建設、達產運營滯后,在調查時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厘清責任,按“一事一議”方式進行認定。
第二十八條 確需退出的招商引資項目由項目引進主體單位負責辦理退出手續,出具《項目退出通知書》,并就退出事宜與項目方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后,由項目引進主體單位負責起草《項目終止合同》,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終止原合同,同時做好與項目方的解釋溝通及善后工作,項目退出不影響《項目投資合同書》項下的違約責任承擔。
第二十九條 退出流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避免國有資產資金流失,并依法保障項目方合法權益,具體流程如下:
(一)合同終止。如《項目投資合同書》已約定有關違約終止的條款,按照約定實施;如未約定,自項目引進主體單位向項目方發出書面《項目退出通知書》且有效送達之日起,《項目投資合同書》自動終止。自項目引進主體單位作出《項目退出通知書》,因聯系項目方無結果或無法聯系到項目方致通知書無法有效送達之日起超過30日的,《項目投資合同書》自動終止。
(二)土地收回。項目方應嚴格遵照本辦法關于建設周期的規定,不得造成土地閑置,否則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關規定處理。因《項目投資合同書》終止造成土地閑置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因項目實際投資強度、建設面積、達產效益等情況未達到要求的,由涇河工業園管委會聯合發改、投資、財政、稅務、科技工信和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等單位對相應指標進行評估,擬定項目用地部分或全部收回初步方案,按程序報區政府研究審議后執行。土地收回時,所有的地上建筑物應與土地一并整體收回,不進行分割。
(三)資產處置。對已供地項目,由涇河工業園管委會負責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完成相關工作;對因本辦法要求退出的項目,項目方對動產(設備、鋼架車間等)限期拆除,不動產(普通車間、永久性建筑物等)移交雙方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參照購置成本扣除合理折舊后,進行可利用評估,評估價值原則上是企業的合理成本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雙方商定后續處置方案。分期投資項目,首期被認定為要求退出項目的,停止下一期項目供地,終止該項目后續投資合同。
(四)相關費用承擔。因資產處置和土地收回而產生的相關稅費由項目方承擔。
(五)政策退還。對要求退出的項目,立即取消各項獎補政策支持,項目方已取得的各項獎勵和補助資金無須退還,在被取消政策支持后所取得的獎勵和補助資金應在30個工作日內無償全額退還。
(六)資產處置和土地收回期限。項目方及相關單位于《項目投資合同書》終止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全部資產處置和土地收回事宜。
(七)其他。退出項目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或其他行業規劃、發展政策,以及《項目投資合同書》有關約定條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處置,并按照《項目投資合同書》依法追究項目方的違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由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市新出臺有關招商引資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