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市住建局 市發改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人社局
市資源規劃局 市衛生健康委 市退役軍人局
市市場監管局 市數據局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市稅務局
2025年8月27日
西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收入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并舉的方式,滿足困難群眾多樣化的居住需求。
第四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具體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實施。
發改、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資源規劃、衛生健康、退役軍人、稅務、市場監管、公積金、數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核、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等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調查公示、資格初審等工作。社區、人才交流中心協助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受理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市財政、市資源規劃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住房建設規劃、城鎮化發展規劃,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財政能力等因素,科學編制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動態調整。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配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選址應充分考慮保障對象的需求,優先選取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善的區域。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執行國家、省、市城市規劃技術規范及管理規定,并按照本市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相關規定,科學合理配置公共服務設施。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宿舍型住房建設的,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非新建方式籌集的,要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不低于《陜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DB 61/T5050-2022),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經濟適用、安全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綠色、智能、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整體建設水平。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和配建移交政府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位、設施設備用房等房屋建筑物),產權登記在政府指定單位名下,不得融資抵押和擔保。
社會企業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位、設施設備用房等房屋建筑物),產權登記在投資人名下。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權證書上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按照總建筑面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經營管理所涉及的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按照國家關于公共租賃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一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應當確定1名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配偶及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系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家庭成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具備申請條件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未婚、離婚和喪偶的無子女人員以及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作為單身家庭申請,本人為申請人。
每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二條 申請市級公共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人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應當同時滿足下列相應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在城六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其中:
申請人為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未央區(以下簡稱城六區)戶籍,應在本市長期居住;
申請人為閻良區、臨潼區、高陵區、長安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西咸新區戶籍(以下簡稱非城六區),需與注冊地在城六區的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申報)個人所得稅、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處于在繳狀態;或者持有注冊地在城六區的營業執照滿1年,并按規定連續進行納稅申報滿1年以上,且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申請人為非本市戶籍但具有城六區居住證的,需與注冊地在城六區的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申報)個人所得稅、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3年以上且處于在繳狀態;或者持有注冊地在城六區的營業執照滿3年,并按規定連續進行納稅申報滿3年以上,且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二)年滿18周歲的子女、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其中,現役軍人或者就讀全日制學校期間將戶籍遷出本市的年滿18周歲的子女,不受戶籍限制。
(三)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或已退出住房保障的。
(四)申請家庭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符合規定標準限額。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認定標準及限額
(一)收入。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收入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可支配收入由申請家庭主動申報,人社、公積金、稅務等部門協助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可支配收入主要包含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含取暖費、降溫費等)、獎勵補助(含獨生子女保健費、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等)、過節費、實物收入、兼職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等各項收入,不含撫恤補助和優待金。
(二)住房。申請家庭在本市無城鎮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且申請前5年內無住房交易、贈予等轉移登記行為。現有住房建筑面積認定范圍包括:
1.已購商品房和自建房;
2.繼承、司法裁判等依法取得的住房;
3.已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安置住房;
4.其他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三)財產。申請家庭無營運機動車輛,無商業、辦公、倉儲、車庫等非住宅類不動產;持有的非營運機動車輛及非機動車輛交易總價不超過10萬元,持有企業不超過1個且個人認繳出資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 申請市級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城六區戶籍家庭應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或者人才交流中心提交書面申請,非城六區戶籍家庭應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社區提交書面申請。非本市戶籍家庭應向居住證所在地社區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表及身份、財產資料等。材料齊全的,社區或者人才交流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錄入并將信息及紙質資料報送街道辦事處。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應在2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完成初審,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提交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社區或人才交流中心,由社區或人才交流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終審。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家庭信息提交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聯審,并將聯審結果反饋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通過社區或人才交流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異議復核。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出具復核意見。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向社會公開。經公示無異議或者復核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終審符合申請條件家庭登記為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輪候和配租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輪候時間先后以及優先次序實行輪候制度,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六條 輪候期間,申請人死亡的,申請家庭應在共同申請人中重新確定申請人。其中,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保留其輪候排序;不符合條件的,退出輪候庫。
申請人離異的,由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一方按照原輪候排序繼續輪候;離異雙方均符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中一方按照原輪候排序繼續輪候;協商不一致的由收入、住房、財產等更困難的一方按照原輪候排序輪候,另一方按照復審通過時間輪候。
申請家庭發生下列變化,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輪候排序按照以下規則處理,不符合條件的,退出輪候庫:
(一)增加配偶、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的,保留其輪候排序。
(二)因戶籍遷出本市、死亡等原因導致共同申請人減少的,保留其輪候排序。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戶型與申請人數相對應,單身人員配租以開間戶型為主,兩人家庭配租以一室一廳戶型為主,三人以上家庭配租以兩室一廳以上戶型為主。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兩人的,可以按照三人標準配租。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輪候家庭,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一)家庭成員中有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二)本市戶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和剛性支出困難等低收入人口家庭。
(三)孤寡老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家庭成員中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或者二級以上殘疾的。
(四)家庭成員中有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范稱號的。
(五)家庭成員中有軍隊文職人員、消防救援人員、多名未成年子女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輪候家庭進行資格復審,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輪候庫:
(一)發現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
(二)超過三年未參加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報名的;
(三)兩次放棄分房結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市級公共租賃住房集中配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通知: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發布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
(二)意向登記: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家庭,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登錄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官網進行意向登記。
(三)資格復審: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家庭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上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搖號配租: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復審通過且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輪候家庭組織公開搖號,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并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連續兩次通過復審的輪候對象未搖中的,可優先安排。
(五)合同簽訂: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選中房屋的輪候家庭出具配租通知單,輪候家庭應在30日內持配租通知單與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當次分房結果。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在30日內將入住情況報送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公開結果: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配租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及時向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空置房源信息,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房源以小區為單位向社會公開,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家庭按照輪候排序的規定確定選房順序并向社會公示,實行日常配租。空置房源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安排輪候家庭入住。
第五章 租金和補貼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等有關部門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根據保障對象的收入水平,按照以下標準,實行差別化租金:
(一)本市戶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和剛性支出困難等低收入人口家庭,租金標準按照2.89元/月·每平方米執行。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60%執行。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75%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市戶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租金減半收取。
(一)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年滿60周歲,且無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
(二)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為殘疾且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租金按照核算金額減半收取。
第二十六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推行承租家庭按市場租金標準支付租金,政府根據承租家庭的困難程度給予相應租金補助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按照相關規定嚴格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維護、管理等,財政予以適當支持。
社會企業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自行管理,維修維護、管理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市戶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和剛性支出困難等低收入人口家庭輪候期間在市場租房居住的可以選擇領取租賃補貼。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九條 承租家庭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或改變房屋的結構和內部設施。確需裝修或改變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三十條 承租家庭應按租賃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租金,在租賃住房期間發生的水、電、燃氣等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租賃期間承租家庭無正當理由不得閑置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未配租期間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承擔。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滿足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基本住房需求后,剩余房源可以按規定統籌用作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套的商業服務設施對外出租應當通過公開方式進行招租。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承租家庭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交有關資料,申請資格復審。
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租金標準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調整,自調整下月起重新計租。
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保障資格,承租家庭應當在30日內結清費用并騰退住房。30日內無法騰退的,經申請再給予60天的搬遷期,總搬遷期不得超過90天,搬遷期內按照租賃合同繳納相關費用。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承租家庭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家庭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交有關資料,申請資格復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家庭,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章 運營管理和物業服務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強化運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由一個運營單位、一個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按本市相關規定執行。其他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應與同住宅小區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條 按照公共租賃住房2.89元/月·平方米以下標準繳納租金的承租家庭,物業服務費由政府補貼,補貼費用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并按季度向物業服務企業撥付。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四十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物業服務評價體系,并按規定及時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建立健全協同治理住用監管機制,可以采取走訪入戶、聯合核查、群防群治和智能門禁等措施實施監管,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二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通過各種形式主動接受媒體和公眾的監督,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家庭應騰退住房,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處理。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租賃等經紀業務,不得發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服務等信息。對涉及的違規行為,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受理資格申請的,按照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的準入條件進行資格審核、實物配租、簽訂租賃合同;本辦法實施前已進入輪候的家庭,實物配租時按照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的準入條件進行復審并簽訂租賃合同;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且未到期的,按照租賃合同執行。
租賃合同到期后需要續租的,按照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的準入條件進行資格復審,對其收入、住房、財產情況的認定標準執行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西咸新區及各開發區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區域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西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建發〔2025〕104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