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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行政執法能力的實施意見》(市政辦發〔2022〕40號)的規定和要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建立健全。《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于2021年開始施行,按照規定要求應制定處罰裁量基準。因此,為健全基準,規范執法,市城管局結合《西安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和生活垃圾分類執法實踐,起草制定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基準包含的具體事項
《基準》包括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處罰標準共五項內容。其中:
1.違法行為方面:根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梳理出17項處罰事項;
2.處罰依據方面:嚴格依法列明條例相關條款;
3.裁量階次方面:列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情形,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因為相對特殊,采納專家建議未列,另行規定;
4.適用情形方面:以涉案標的、主觀故意、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程度、行為人具備的客觀條件等情節,進行情形設定和劃分;
5.處罰標準方面:從輕處罰罰款數額為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計算后列明;一般處罰罰款數額為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計算后列明;從重處罰罰款數額為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計算后列明。
(二)關于裁量情形中違法行為性質和數量、頻次等的把握
適用條件中針對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或危害后果較重的設定為從重階次,反之從輕。如垃圾收集容器缺失或損壞的處罰中,損壞的處罰重、臟污的處罰輕。在相關數量、頻次、時間等的把握上,違法行為涉及垃圾量大的、違法頻次高的、持續時間長的,從重處罰;反之從輕處罰。在投放、運輸、收集垃圾違法行為上,多以“桶量”為標準劃分裁量情形,一般以240L容量桶為單位計算,餐飲企業的餐廚垃圾以120L容量為單位計算。對于將餐飲垃圾交由無資質單位收運、處理和養殖場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喂食畜禽的行為,結合我市經濟社會情況和餐飲企業總體經營及垃圾每日產生情況,設定了具體裁量情形。
(三)關于類似行為或罰款數額相同情況的處理:對于類似行為或罰款標準相同的行為,其適用情形(條件)也相應在數量、程度等標準上設定為近似或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