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西安市委辦公廳、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高陵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辦字〔2019〕29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是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為正處級,加掛西安市高陵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牌子。
第三條 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有關農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農經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業務上受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有關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制度,指導全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工作。
(二)指導全區農業種養殖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參與指導全區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三)負責指導全區農經系統、農村財務隊伍建設,負責全區農經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工作。
(四)負責種養殖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運行情況的監測。
(五)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房屋產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經濟組織股權等產權的流轉交易和農業產業化項目投融資服務。
(六)提出深化農村經營體制機制改革的政策建議,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有關農村社會事務工作。
(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