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匯總和分析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結構優化目標,監測全區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研究提出區域經濟調控政策建議。
(三)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西部大開發發展戰略”和“絲綢之路經濟帶新起點戰略”,研究擬訂全區戰略目標、工作任務。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專項改革研究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要專項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工作,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五)擬訂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負責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
(六)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國外資金的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引導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和投向;負責全口徑外資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負責申報限額以上和審批限額以外的利用外資項目。
(七)規劃全區重點建設項目的布局。制定全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編制重點項目年度計劃,安排確定重點建設項目,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問題。
(八)負責全區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擬訂發展循環經濟、節能減排的目標任務及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綜合利用重大事項,促進全區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九)負責全區能源行業管理工作。研究能源開發利用,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意見。加強能源監督管理,監測和分析能源行業、能源發展現狀,維護能源市場秩序。
(十)負責電力行政執法監察工作,依法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電力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擬訂全區第三產業戰略規劃,研究提出發展目標、總體布局和政策措施;圍繞全區產業發展,科學布局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推動全區經濟社會發展。
(十二)研究和協調全區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三)貫徹落實中、省、市特色小鎮建設工作方針、政策、規劃,指導全區特色小鎮創建、培育工作,研究確定特色小鎮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下達特色小鎮建設目標任務,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十四)負責全區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綜合指導和協調工作。
(十五)組織擬訂并推動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物流業發展和流通體制改革中有關重大問題。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區價格管理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十七)健全完善價格監測和預警系統,組織實施國家及省、市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負責監測、預測、分析區內價格趨勢,提供政策建議。
(十八)承擔重要商品家、省級定價目錄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組織召開價格聽證會;負責發布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管理行政事業和經營性服務收費;對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及服務價格進行引導和監控,規范市場價格行為。
(十九)負責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成本監審,為價格決策提供成本依據;完成上級價格主管部門下達的成本調查任務。
(二十)指導區內價格認證機構開展價格認定、價格認證工作;負責處理價格矛盾和糾紛。
(二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糧食法規政策,充分發揮“引導、調控、監管、服務”的職能,會同農林、財政、農發行等部門承擔本區糧食安全責任。
(二十二)負責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工作,擬訂全區糧食安全總體規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二十三)負責全區糧食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開展糧食市場監督檢查,維護糧食流通秩序;負責全區糧食流通統計和供需平衡調查工作;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范;負責糧食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國有糧食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十四)負責儲備糧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區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并負責牽頭落實;監督指導省、市、區各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糧食管理工作,確保糧食儲存安全。
(二十五)指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在糧食流通中發揮主渠道作用,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
(二十六)負責協調全區軍民融合產業發展,配合省市完成相關改革任務。
(二十七)負責全區智慧城市的推進協調工作,組織智慧城市的規劃編制和具體工作的推進。
(二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