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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舉指導意見》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舉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集體經濟組織的選舉工作,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區級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股份經濟合作社(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聯合社(經濟聯合社)和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總社)。本意見所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舉為董事會、監事會及成員代表的選舉。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選舉工作,由所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負責統籌部署,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負責指導,村黨組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原則上與村“兩委會”換屆同步。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五條 各村應在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成員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由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委員會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7—11人組成。
第六條 選舉委員會成員的產生:
選舉委員會由村黨組織召集成員代表會議推選產生。選舉委員會主任由村黨組織負責人擔任。集體經濟組織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公布后,對于成員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選舉委員會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內依法作出解釋或進行糾正,公布處理結果。將選舉成員名單及時報所在街辦選舉組織備案。
第七條 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選舉實施意見(以下簡稱選舉實施意見)應參照本意見制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成員代表會議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常設民主決策機構;董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管理機構;監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監督機構。
第九條 成員代表一般由20—25人推選1名代表;董事會一般由5—7人組成(應為奇數);監事會一般由3—5人組成(應為奇數)。
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董事長;推行將村黨組織、村委會班子成員選舉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董事會交叉任職;提倡將村監委班子成員選舉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交叉任職。
董事會成員與監事會成員不得交叉任職,可連選連任。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應有一定數量的黨員參加。
第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名單,由村黨組織提名,推薦給選舉委員會登記確認產生。
第四章 換屆選舉
第十一條 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應當由享有選舉權的成員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年滿18周歲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成員除外。
第十三條 無法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殘疾者,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外出兩年以上的成員,在選舉日未能回來參加選舉又未委托其他選民代其行使選舉權的,不計算在本次選舉的選民人數內。
第十四條 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人的名額,獲得參加投票過半票數的當選。
第十五條 選舉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有選舉權的成員(成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選舉結果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次確定職務。也可以由村黨組織進行內部分工任用。上述意見應在選舉實施意見中明確。
第五章 公布和交接
第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選舉結束后,選舉結果應向全體成員公布五日,確認選舉有效后,報所在街辦備案。
第十七條 上一屆董事會應當在新一屆董事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將全部公章、證明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品、財務賬目、固定資產、經濟合同、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按規定移交。
所在的村黨組織負責監督移交工作。拒不移交的,移送紀檢、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罷免、辭職與補選
第十八條 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或者10人以上的成員代表聯名或者3名及其以上的監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十九條 罷免董事會成員由監事會負責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監事會成員由董事會負責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罷免要求應當書面向董事會、監事會提出,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第二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罷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成員過半數同意,并須經投票的成員過半數通過,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董事會、監事會不召集的,由街道辦事處會同村黨組織幫助召集。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成員代表喪失行為能力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職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履職盡責不到位的,村黨組織報街道黨工委同意后,啟動罷免程序。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監事會成員辭職,應當書面提出。
第二十三條 屆中個別成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有選舉權的成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成員代表任期屆滿止。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召開成員或者代表會議及時補選。具體方法由成員代表會議表決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意見由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