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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西安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認真落實中央編辦明確的上級部門收回事項有關工作的通知》(市編辦發〔2025〕8號)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區政府決定對《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關于向街道下放部分區級行政執法權的通知》(高政發〔2024〕8號)中《西安市高陵區下放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以下簡稱《事項清單》)內容作以下調整:
收回《事項清單》中第2項、第3項、第8項、第12項、第18項、第23項,以及第4項中“違反規定擺攤設點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罰以及規定的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權事項。上述行政執法權事項收回后仍由原區級相應執法部門負責實施,街道不再實施。
調整后,街道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見附件。
附件:西安市高陵區下放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
附件
西安市高陵區下放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原承擔部門  | 下放街道  | 
1  | 對運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未采取防拋灑、防揚塵措施的處罰  | 《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 區交通運輸局、區城市管理和 綜合執法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2  | 對違反規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橋、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罰以及規定的強制措施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六條  |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各街道辦事處(備注:鹿苑城區仍由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  | 
3  | 對臨街的商業、飲食業、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違反規定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處罰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七條  |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各街道辦事處(備注:鹿苑城區仍由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  | 
4  | 對違反規定在道路兩側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和公共場所等處晾曬、吊掛雜物的處罰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八條  |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5  | 對公共場所的閱報欄、信息欄、條幅、布幔、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違反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罰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二條  |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6  | 對從事車輛清洗維修、廢品收購等行業的經營者未保持經營場所周邊的環境衛生整潔,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的處罰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四條  |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7  | 對隨地吐痰、便溺等行為的處罰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陜西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  |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8  | 對裝飾裝修產生的垃圾未按規定清運到規定的處理場所,經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處罰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五十條  |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9  | 對未按要求設置門頭牌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罰  | 《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10  |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任意傾倒垃圾、堆放雜物、高空拋物,占用、堵塞、封閉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張貼、涂寫、刻畫、懸掛等行為的處罰  | 《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  |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11  | 對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設卡、收費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四條  | 區交通運輸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12  | 對在鄉村公共飲用水源地建廁所、畜禽圈、污染型企業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處罰  | 《陜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 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 區住建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13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  | 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14  | 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修訂)第四十三條  | 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15  | 對擅自開墾林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修訂)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 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16  | 對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  | 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17  | 對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四十八條  | 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  | 各街道辦事處  | 
18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等行為的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五十二條  | 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  | 各街道辦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