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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土地征收留地安置辦法》等6項鄉村發展用地保障機制試驗試點制度已經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職責,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30日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土地征收留地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確保失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實現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完善鄉村發展用地保障機制試驗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征收留地安置,是指國家整村征收城市開發邊界內農村集體土地時,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被征地集體征地補償費外,給被征地村集體預留一定面積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下簡稱留用地),用于發展鄉村產業,壯大集體經濟,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第三條 留用地性質一般為商業用地,也可根據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實際,預留其他產業用地。留地面積結合留用地的性質、留用地所在區域城鄉規劃、路網布局和被征遷村總戶數及人口總數等因素綜合考慮。參照《西安市高陵區搬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試行)》(高政辦發〔2021〕20號),留用地以每人10平方米和每戶3平方米商業建筑面積為基準,綜合被征地村安置總戶數和人口總數、預留地塊用途、容積率指標等,核定留用地最低面積。實際預留產業用地的規模不得低于核定的最低面積。
第四條 留用地一般預留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留用地可以入市。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作價入股等方式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
第五條 留用地一般在被征地村安置區附近單獨集中預留,用于建設獨立商業體,不再以安置房底商或裙房形式預留。確因地塊面積限制達不到應預留面積70%的,可分散安排,預留點不得超過兩處。本辦法施行前已征收土地且按每人10平方米預留商(物)業用房或以其他形式預留產業用地的,在該村后期征地留地時應扣除已預留的面積。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因占用或征收村集體土地的,原則上不安排留用地。
第二章 留用地的審批、使用及管理
第七條 留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全區國土空間規劃、所在街道國土空間規劃及留用地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留用地使用主體,向區政府提出留地申請。
第九條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留用地指標的核算及選址,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以入市方式取得使用權的集體建設用地,以地塊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土地具體用途,核提規劃條件,確定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設計指標。原則以商業用地為主,也可依據規劃,用于科研、文化等產業項目。
第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批準取得留用地塊后,應盡快按照規劃和土地使用要求實施項目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可自行開發建設,也可采用出讓、出租、租金抵償、物業租賃、合作共建等模式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留用地的規劃、建設應統一設計、統一實施,原則上不得拆分建設。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調整留用地布局,確因規劃調整需要占用留用地的應與留用地使用主體充分協商,另行規劃安排土地置換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五條 留用地的規劃建設設計方案報區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后,區資源規劃部門方可辦理后續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留用地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進行開發建設的,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留用地中,每人10平方米的商業面積由村集體統一經營,經營收益按每戶商業面積進行分配。每戶3平方米的商業面積及超出最低標準的商業用房的經營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用于繳納安置區物業費用、村集體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福利發放、集體產業發展壯大等。所有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單獨建賬,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收取和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 各街道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糾紛調處和監督管理,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規范財務管理,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
第十九條 在留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法律法規、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本辦法所規定的某一具體事項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陵分局負責解釋。
西安市高陵區設施農業用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有序發展,促進鄉村振興,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陜西自然資源廳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陜自然資規〔2020〕4號)、《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西安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市資源發〔2021〕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完善鄉村發展用地保障機制試驗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按功能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
第三條 作物種植生產設施用地是指農作物(含食用菌)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大棚、連棟溫室、日光溫室、場內通道等設施用地。
第四條 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是指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業灌溉、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積肥等設施用地。
第五條 畜禽養殖生產設施是指畜禽圈舍、養殖池、養殖車間、飼草料儲存配制、綠化隔離帶、場內通道、進排水渠道等設施用地。
第六條 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是指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廢棄物處理、檢驗檢疫、疫病防治、消洗轉運、冷藏存儲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的設施用地。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的,必須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餐飲、住宿、會議、培訓、工廠化農產品加工、科研、展銷等用地;
(二)畜禽屠宰、肉類加工場所、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等;
(三)農資企業存放農資、農資經銷維修企業的農機具存放和維修場所;
(四)其他類型永久性建筑。
第二章 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第八條 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按照節約用地、規模經營的原則,確定農業設施用地規模。作物種植和畜禽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最多不得超過20畝。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農業大棚看護房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且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二)畜禽養殖設施用地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20%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且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第三章 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第九條 設施農業建設應堅持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工礦廢棄地、廢舊宅基地及邊角地等,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實施耕作層表土剝離,減少對耕地耕作層土壤的破壞。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涉及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落實占補平衡。
第十條 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前,街辦、農村集體組織必須與設施農業經營者簽訂土地復墾協議,約定各方權利和義務,明確土地復墾方式,復墾時限,復墾費等內容。
第十一條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在生產結束6個月內按照土地復墾有關規定恢復原土地用途,經營者為土地復墾第一責任人,街辦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監督實施,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由街辦負責復墾,所需費用由經營者承擔。對復墾土地實行嚴格用途管制,禁止違規發展林果業。
第四章 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 設施農業經營者按照規定完成項目選址、擬定建設方案、公告建設方案和用地條件、簽訂用地協議等工作后10日內,向所在地街辦提出備案申請。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街辦一次性告知經營者按照規定補正;對于符合備案條件的,街辦應在收到備案申請10個工作日予以備案,出具備案意見。備案必須以單體項目形式,不準以“打捆”形式將多點布局項目以一個綜合體項目進行備案。未經備案的嚴禁開工建設。
街辦對已備案的設施農用地項目,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抄報備案情況。設施農業經營者在備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用地單位、設施類型、生產數量、標準及用地規模、預估建設工期、擬定經營年限、土地復墾措施及建設項目平面圖;
(二)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協議(見附件1);
(三)設施農業用地土地復墾協議(見附件2);
(四)建設方案和用地條件公告及照片(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
(五)營業執照或法人、自然人身份證明。
第五章 設施農業用地監管
第十三條 區資源規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要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圍,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對設施農業用地進行全過程監管。
第十四條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對設施農業用地實施跟蹤,監督設施農業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及時做好土地變更信息更新等工作;對未按要求備案使用土地、擅自改變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改為其他非農建設的,將依法依規進行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設施農業用地建設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指導,并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設施農業建設和使用的日常監管、用地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對設施農業用地的違法行為做到早制止、早報告。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監督,設施農業用地經營者按約定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陵分局、西安市高陵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設施農
業用地管理工作中若有重大政策調整,將適時修訂本辦法。
附件:1.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協議
2.設施農業用地土地復墾協議
3.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審批表
附件1
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協議
(參考格式)
甲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法定代表人:
乙方(用地單位/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擬使用***街道***村***畝土地從事設施農業,擬建設***(設施農業名稱)。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陜西自然資源廳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陜自然資規〔2020〕4號)和《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西安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市資源發〔2021〕52號)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使用土地面積和用途
甲方同意將***畝土地提供給乙方使用,作為設施農業用地,用于建設***生產設施及其直接關聯設施。其中生產設施用地*** 畝(耕地***畝,);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畝(耕地***畝)。
二、使用土地期限
使用土地期限**年,于202 * 年**月**日至20**年**月**日。
三、使用土地費用
經甲、乙雙方協商,設施農業用地費用總額****萬元(大寫****),由乙方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對乙方使用土地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乙方不按約定使用土地的行為及時制止,若乙方未在甲方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在用地協議期限內,除遇到國家政策調整和不可抗拒力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協議的執行。
(三)在用地協議期限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該土地轉租給第三方。
(四)本協議終止后,甲方督促乙方按土地復墾有關規定恢復原土地用途。
五、乙方權利義務
(一)乙方須嚴格按照約定使用土地,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擁有該宗地的經營權,必須嚴格按照申請范圍、標準使用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用地性質,不得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設,不得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二)在用地協議期限內,乙方不得擅自變更經營者。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土地轉租給第三方使用。
(三)本協議終止后,乙方在6個月內完成土地復墾,并交還土地。
六、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解除協議,由此給乙方造成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未能按期支付雙方約定的使用土地相關費用,甲方有權提前收回乙方所使用的土地。
(三)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和不可抗拒力,導致協議不能履行或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協議,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七、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各執一份,街辦備案一份。
九、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設施農業用地土地復墾協議
(參考格式)
甲方(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
乙方(用地單位/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陜西自然資源廳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陜自然資規〔2020〕4號)和《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西安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市資源發〔2021〕52號)的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丙三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丙三方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使用土地面積和用途
甲方將***畝土地提供給乙方使用,作為設施農業用地,用于建設***生產設施及其直接關聯設施,其中生產設施用地***畝(耕地***畝);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畝(耕地***畝)。
二、使用土地年限
使用土地期限***年,于202*年*月*日至20**年*月*日。
三、土地復墾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
四、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對設施農用地建設和使用進行跟蹤監管,監督乙方做好土地復墾,土地復墾完成后及時向資源規劃部門申請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由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
(二)乙方權利義務:按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與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設,不得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本協議終止后,按規定對土地進行復墾,并接受甲方和丙方的監督管理。
(三)丙方權利義務:監督乙方按約定使用土地,定期向街辦報告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情況,督促乙方做好土地復墾。
五、違約責任
乙方未在《設施農業用地協議》約定的6個月內完成土地復墾或經復墾驗收不合格的,由甲方或丙方組織復墾,期間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當事人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三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三方各執一份,街辦備案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丙方(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審批表
(參考格式)
| 經營者 | |||||
項目名稱 | |||||
用地位置 | |||||
用地用途 | 使用年限 | ||||
用地面積及權屬 | 農用地 | 建設用地 | 未利用地 | ||
國有 | 畝 | 其中耕地 畝 | 畝 | 畝 | |
集體 | 畝 | 其中耕地 畝 | 畝 | 畝 | |
共計 畝 | |||||
用地類型 | 生產設施用地 | 國有 | 畝 | 其中耕地 | 畝 |
集體 | 畝 | 其中耕地 | 畝 | ||
***設施用地 | 國有 | 畝 | 其中耕地 | 畝 | |
集體 | 畝 | 其中耕地 | 畝 | ||
相關手續辦理情況 | 1.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簽訂用地協議; 2.街辦、經營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簽訂土地復墾協議。 | ||||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意見 | (用地是否占用基本農田等)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農業農村和林業部門意見 | (用地規模和土地用途是否相關規定和產業規劃等)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街辦意見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西安市高陵區鄉村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實現《土地管理法》與《城鄉規劃法》有關條款的有機銜接,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后續規劃審批掃清障礙,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依據新的《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西安市村鎮規劃管理規定》《西安市農業農村局 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市農發〔2020〕89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鄉村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批管理實際和完善鄉村發展用地保障機制試驗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農戶建房等鄉村建設項目的用地資源規劃全流程審批。
第三條 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引領,以村莊規劃全覆蓋為基礎,推動國土空間全域、全類型、全過程用途管制,強化監督監管。統一審批制度、管理規范和操作路徑,規范建立各類鄉村建設項目管理事項的申報、審批、發件、歸檔程序。
第四條 適應鄉村資源規劃管理實際,依據鄉村不同項目審批管理情形,分類簡化審批手續,優化審批程序,精簡收件材料,搭建綠色通道,全面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章 審批事項及權限
第五條 鄉村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批流程分為供地審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開工放樣復驗和規劃條件核實四個階段。
供地審批作為鄉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用地審批事項,包含用地預審、核定規劃條件等內容。本階段還包括農轉用審批和供地審批等土地審批事項。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作為鄉村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許可階段的審批事項,包含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內容。
開工放樣復驗作為鄉村施工許可階段的審批事項。
規劃條件核實作為鄉村竣工驗收階段的審批事項,包含竣工規劃核實、土地核驗、檔案驗收等內容。
第六條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是全區鄉村建設項目審批的主管部門,負責供地審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開工放樣復驗、竣工規劃驗收的制度制定和機制建設工作。
各街道負責對轄區內農戶建房項目、合作建房或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建房等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開工放樣復驗和竣工規劃條件驗收的審批及項目實施過程監管。
鄉村建設項目用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廁所、污水處理設施、垃圾儲運、供電、供氣、通訊等零星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項目、設施農業項目及場地型設施農業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且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免于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按規定向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及時報備,報備材料主要包括實際建設施工圖紙和竣工驗收意見。
第三章 供地審批
第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項目。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或者存量建設用地改變權屬、用地性質的鄉村建設項目,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及當地街辦會同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擬定供地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審查,由區人民政府核發供地批文。
第八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項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項目,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及當地街辦會同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擬定入市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審查,由區人民政府核發供地批文。
以上情形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還應辦理農轉用審批手續,農轉用和供地審批合并辦理,核發農轉用供地批文。
第四章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第九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鄉村建設項目均應申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項目,在辦理用地手續時,可同步向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申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集體經營性建用地入市項目在簽訂入市合同、繳清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及契稅后方可申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與街辦依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同步組織設計方案意見征詢和公示。如已通過提前服務前置征詢公示且建設方案無重大變動的,可不再重復辦理征詢公示。
農戶提出建房申請,經村委會組織公示后,向街道申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街道在辦理期間,可會同區農業農村部門、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對資格權和擬用地條件等內容聯審。農戶建房設計方案無重大調整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期間不再公示。
第十一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需要同時辦理設計方案意見征詢和公示的,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
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辦開工放樣復驗。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滿一年仍未開工的,建設單位或農戶應提前三十天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未申請延期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開、竣工時間在入市合同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另行約定的,從其約定。
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方案布局、建設指標有重大調整的,應及時申請變更或重新申辦。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或個人進行開發、利用和建設活動的依據,可作為房屋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開工復驗、規劃條件核實、不動產登記
第十三條 開工放樣復驗。簡化鄉村建設項目的開工放樣復驗審批流程,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以外的鄉村建設項目,以備案制為主,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批準文件中約定。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或街辦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應當對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核查,對于不符合資源規劃管理要求的,應督促建設單位整改。
第十四條 規劃條件核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項目及集體建設用地審批項目建設完成后,由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牽頭,開展竣工規劃條件核實、土地核驗、檔案驗收等工作,核發《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
農戶建房項目由街辦組織現場竣工規劃核實、土地核驗,并負責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作為農戶建房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建設單位憑《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按不動產登記工作有關要求,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鄉村建設項目可用建設單位承諾書代替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同步核發《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和不動產權證書,實現竣工規劃驗收和不動產登記合一。
第六章 鄉村振興重點項目用地規劃審批
第十六條 對于鄉村振興重點項目,統一進入鄉村建設項目實施庫(以下簡稱“實施庫”),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審批提前服務。
第十七條 開展土地規劃技術服務,提前開展土地權屬調查,協調編制選址方案、供地方案、規劃設計方案及可能涉及的農轉用方案、增減掛鉤方案、土地整治方案。資源規劃主管部門進行部門意見征詢,投資部門同步開展可行性研究,上述內容涉及部門意見征詢、專家論證和公示的,可合并開展。
提前服務內容可作為項目審批正式意見,無重大調整的,審批階段不再重復征詢或公示。
第七章 批后監管及業務指導
第十八條 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由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證書由所在地的資源規劃分局統一領取,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每季度向資源規劃分局定期領取一次,并將上一季度鎮(街)的發證信息匯總報資源規劃分局。
第十九條 規范完善鄉村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和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組織實施業務監督檢查和綜合考評。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對街道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并加強業務宣講和培訓,堅持問題導向、應用導向,編制鄉村規劃管理辦事指南、工作手冊和操作手冊。
第二十條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與各街辦,應分層次建立鄉村設計師制度,選擇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優秀設計團隊和資深專家團隊,提升方案設計水平和實施建設質量。對鄉村振興重點重大項目通過行政協助實施部門會審,加強方案比選,優化設計方案,提升鄉村建設品質。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法律法規、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本辦法所規定的某一具體事項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陵分局負責解釋。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入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行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71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35號)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41號)等文件精神和有關要求,結合我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完善鄉村發展用地保障機制試驗要求,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第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農民集體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過公開 的土地有形市場,依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在一定期限內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以書面合同約定與土地使用者權利義務的行為。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依照本規定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利用、經營。
第五條 區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其它相關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章 入市途徑、范圍
第六條 依法取得、符合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等基本條件,明確就地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入市。
第七條 農村零星、分散的或不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等基本條件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在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質量不下降和建設用地規模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節約集約的原則,采取土地整理等方式進行區位調整,合理盤活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第八條 調整入市地塊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部調整入市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入市地塊按照集體土地征收標準給予補償后,將土地所有權劃歸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村集體組織實施入市。調整入市地塊涉及不同集體經濟組織的,可相互調換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調換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集體經濟組織之間自愿協商,形成調換土地所有權方案,并經雙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同意,雙方簽訂調換土地協議;
(二)調換土地所有權的相關事項需經所屬街辦批準;涉及跨街道調換的,需分別經所屬街辦批準;
(三)集體經濟組織向區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提供調換土地協議、會議決議、街辦批準文件等資料,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
第九條 高陵轄區調整地塊涉及不同級差的,可采用貨幣補償等方式調換所有權。
無法以地換地調換所有權的,可采用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建設用地指標調換。
第十條 歷史形成的城中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按照城鎮規劃統一進行整理、基礎設施配套,重新劃分宗地并調整確定產權歸屬。對不予征收的,在優先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屬于經營性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可由農民集體入市。
第十一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產權明晰、無權屬爭議;
(二)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
(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四)具備開發建設所需配套基礎設施等基本條件。
第三章 入市主體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是代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集體經濟合作社(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或其代理人作為入市實施主體。
第十四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村民小組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對所屬村民小組予以補償后,土地所有權劃歸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入市實施主體。
村民小組已經單獨成立集體經濟組織并按照規定實施“分賬管理”的,可以自主實施入市。
第十五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屬于街道的,由街道資產經營公司等街道全資下屬公司或其代理人作為入市實施主體。
第四章 入市方式
第十六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按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確定:
(一)工業用地50年;
(二)商業用地40年。
第十七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一定年限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受讓人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支付出讓土地價款的行為。
第十八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租賃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十九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價出資(入股),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以一定期限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與他人組建新企業或增資入股到已有企業的行為,該土地使用權由企業持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股權由集體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主體單位持有。
第二十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以出讓方式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和轉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相關規定辦理。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二十二條 以租賃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其抵押最高期限不得超過租金支付期限,抵押登記證應當注明租賃土地的租賃期限和租金交納情況。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二十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交易形式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原則上采用招標、拍賣和掛牌形式交易。
第二十四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研究決定, 并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案,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書面意見。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入市事項須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由村集體經濟合作社(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按一事一議的要求形成決議,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有效;
(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村民小組的,入市事項須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由該村民小組成員會議或戶主會議按一事一議的要求形成決議,到會成員占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過人數達到實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街道的,入市事項須經街道辦主任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案的內容包括:
(一)載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土地位置、四至、面積、用途等;
(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償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形式;
(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起始價,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形式的須明確是否設置保留底價;
(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價款支付方式;
(六)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期限屆滿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的處理辦法等;
(七)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土地經濟關系調整;
(八)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地價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地價評估報告須經區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確定的擬入市宗地的成交價不得低于當地土地取得的各項客觀成本費用之和。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按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執行;
(二)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評估價適當加價但不得減價;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需設置底價的,集體經濟組織可邀請相關專家和成員代表等組成議價小組(不少于5人),于交易活動開始前30分鐘內由議價小組確定底價,并在交易活動結束前嚴格保密。
第二十七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須經所在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并經相關部門審核確認。
(一)區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建設規劃要求,出具規劃條件,確認土地權屬;
(二)已建成項目需要協議出讓土地的,由發改、環保部門出具審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 經審核同意的,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施主體向區資源規劃主管門提出入市備案核準申請,由區資源規劃主管門部門出具《高陵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
申請資料應包括:
(一)入市備案核準申請書;
(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案》;
(三)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
(四)所在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審核意見;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應納入區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統一管理,公開發布信息,實行公開交易。
區財政局和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應設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專門賬戶,用于相關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完成后,其交易信息應在集體經濟組織事務公示欄、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等進行公布。新組建的企業或增資入股后的企業在完成工商登記后,應當申請入市土地的使用權登記。
第三十一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交易完成后,由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與競得人簽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交確認書》(以下簡稱《成交確認書》)。
交易結果應在集體經濟組織事務公示欄和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雙方應簽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區資源規劃主管門作為第三方鑒證。書面《合同》應載明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使用期限、交易價款支付、交地時間和開竣工期限,約定提前收回的條件、補償方式、土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處理方式,以及轉讓、出租、抵押條件和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
第三十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應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并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第三十四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完成后,持合同及相關繳費票據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有地上建筑物的,補辦規劃許可手續后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五條 按租賃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或其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開發和利用土地,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利益。
農業農村、資源規劃、發改、工業和商務、住建、環保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確保使用權人依法依規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途和規劃條件使用土地的;
(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開發總面積不足三分一的。
第三十八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實行征收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應對相關權益人依法予以補償。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九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承擔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等開發成本,以向區人民政府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方式履行相應義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轉讓等交易行為的,取得收益或作價出資(入股)方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
第四十條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主要統籌用于城鎮和農村基礎設施完善、農村環境整治、土地前期開發等支出。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資金全額上繳區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統一管理,嚴格按規定分配使用。村集體提取30%—50%用于村內公益事業支出;其余可以股權的形式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平均分配。
屬街道集體經濟組織入市的,其獲得的收益應主要用于轄區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民生項目等支出。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輔助賬戶,專門用于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資金使用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并接受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違反本辦法規定交易的,區資源規劃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用地和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者,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資源規劃高陵分局、區發改委等相關部門根據全區經濟發展要求,設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異地調整入市集中區域,各街道配合實施并做好基礎設施等土地前期開發工作,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異地調整入市創造條件。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流轉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尊重原土地使用者意愿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協商的原則,可參照現行政策進行規范。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異地調整、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地價評估等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陵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已依法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參照西安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法律法規、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本辦法所規定的某一具體事項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陵分局負責解釋。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41號)《高陵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完善鄉村發展用地保障機制試驗要求,修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調節金,是指以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為目標,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環節,對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資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以出售、交換、贈與、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或其他視同轉讓等方式取得再轉讓收益時,向國家繳納調節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條 區財政局、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調節金征收管理工作。區財政局具體負責調節金收支管理工作,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征收工作。
第五條 調節金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及再轉讓方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按入市收入一定比例征收。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總價款作為入市收入。
以租賃方式入市的,租金總額為入市收入。
以出租、交換、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再轉讓收入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轉讓的,銷售價款為再轉讓收入。
(二)以交換方式再轉讓并存在差價補償的,被轉讓土地與交換土地或房產的評估價差額與合同約定差價補償款中較大者為再轉讓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產以外的實物等非貨幣形式補償差價的,其評估價值為相應差價補償款。
(三)以出租或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再轉讓的,總租金、成交總價款為再轉讓收入。
(四)以抵債、司法裁定等視同轉讓方式再轉讓的,評估價或合同協議價中較高者為再轉讓收入。
(五)對無償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以及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贈與國內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業的,暫不征收調節金。其他贈與行為以評估價為再轉讓收入。
第七條 使用權出讓、租賃的,出讓(出租)人應按成交地價總額區分不同情況按比例繳納調節金。具體比例見下表:
| 區位 |
| 項 目 |
工礦倉儲類 | 商服類 | |||
成交價 (萬元/畝) | 調節金收取比例(%) | 成交價 (萬元/畝) | 調節金收取比例(%) | |
城市規 劃區內 | 10-20(含20) | 25 | 30-50(含50) | 35 |
20-30(含30) | 30 | 50-80(含80) | 40 | |
30以上 | 35 | 80-100(含100) | 45 | |
100以上 | 50 | |||
城市規 劃區外 | 10-20(含20) | 15 | 20-50(含50) | 25 |
20-30(含30) | 20 | 50-80(含80) | 30 | |
30以上 | 25 | 80-100(含100) | 35 | |
100以上 | 40 | |||
第八條 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等同使用權出讓行為繳納調節金,土地所有權人等同出讓方,新成立或入股的企業等同受讓方。出讓人應繳納的調節金應于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股權發生轉移時繳納。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再轉讓價格低于農村集體土地基準地價80%的,區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在國家契稅、土地增值稅有關法律、法規未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再轉讓環節稅收征收事宜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入股和再轉讓的,受讓方(承租人)應按成交總價款的3%繳納與契稅相當的調節金。
第十條 成交總價款應先交入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專用賬戶。首次入市環節,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按照入市交易合同核定調節金應繳金額,開具“西安市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調節金直接繳入“西安市高陵區財政局收費資金管理所非稅收入調節金”賬戶。繳款書應載明成交土地地塊、面積、交易方式、成交總價款、調節金金額、繳納義務人和繳納期限等。
已依法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讓時,出讓方應繳納的調節金額度由區稅務部門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環節土地增值稅核計辦法按照再轉讓合同予以核算。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依據稅務部門核定的調節金應繳金額,開具“西安市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備注土地出讓調節金,將調節金直接繳入“西安市高陵區財政局收費資金管理所非稅收入調節金”賬戶。
第十一條 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將受讓方繳納的地價款剩余款項,開具“西安市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備注土地出讓金后,全部繳納到土地所屬村集體的“三資賬戶”。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受讓方繳納的總價款剩余款項,開具“西安市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轉入土地使用權出讓方賬戶。
第十二條 區財政局將收到的調節金,在10個工作日內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入”科目繳入國庫。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調節金納入區級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調節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全額上繳區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
調節金主要統籌用于城鎮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環境整治、土地前期開發等支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調節金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確保調節金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強化對調節金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防止調節金資金的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調節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系統統一管理,分配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接受審計、政府和公眾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法律法規、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本辦法所規定的某一具體事項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陵分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入市操作流程
一、集體經濟組織確定擬入市地塊
(一)對擬入市地塊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勘測定界,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后,出具地塊勘測定界紅線圖。
(二)地塊相鄰權利人指界確認,明確土地權屬。相鄰權利人的確認可以是出具相關權屬證明材料,也可在地塊紅線圖上簽署意見并蓋章確認、明確權屬。
(三)土地權屬須經所在街辦證明意見,也可在地塊紅線圖上簽署意見并蓋章確認、明確權屬。
二、街鎮審核入市事項
(一)集體經濟組織就擬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書面向街辦或鎮政府提出審核申請。
(二)入市事項須取得街辦或鎮政府同意,并由街辦或鎮政府出具審核意見;審核意見須在《西安市高陵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審核表》中填寫,并簽字蓋章確認。
三、相關部門審核入市事項
(一)提交相關部門審核工作由所在地街辦或鎮政府負責,相關部門審核意見須在《西安市高陵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審核表》中填寫,并簽字蓋章確認。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符合規劃的,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確定土地所有權主體。
四、入市地塊地價評估
入市地價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并由評估機構出具《土地估價報告》。
五、入市事項民主決策
(一)入市事項須經集體民主決策確定。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入市事項須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按一事一議的要求形成決議。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有效。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村內其他集體組織(村民小組)的,入市事項須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由村民小組會議或戶主會議按一事一議的要求形成決議。到會成員占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有效。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街道集體的,入市事項須經街辦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二)出具入市決議。入市事項經集體民主決策確定后,須出具《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決議》,并簽字蓋章確認。經街鎮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出具會議紀要。
六、提出入市申請
入市實施主體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入市申請,并提供相關申請資料。申請資料包括: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申請書》;
(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決議》;
(三)《西安市高陵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審核表》;
(四)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地塊勘測定界紅線圖;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七、組織入市審批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申請資料,組織審批文件,并出具《高陵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審核表》。
八、組織入市交易(以出讓為例)
(一)入市實施主體作為出讓人根據地塊情況制作出讓文件,出讓文件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二)入市實施主體作為出讓人出具委托書,委托高陵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出讓。
(三)發布出讓公告、接受報名、資格審查。
(四)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由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組織進行。
(五)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與受讓人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交確認書》。
(六)成交公示。
(七)交易雙方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合同》。
九、支付地價款
(一)受讓方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合同》明確的支付方式,向出讓人支付地價款。
(二)地價款應先行繳入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專門賬戶。
十、繳納相關稅費
(一)繳納調節金。出讓方根據《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繳納調節金,調節金由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在受讓人支付的土地款中直接扣除。
(二)繳納稅金。交易雙方根據稅收政策相關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完成后,土地使用權人持合同及相關繳費票據向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十二、不動產登記
受讓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時,應向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如下資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審核表》;
(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合同》;
(五)地價款、收益調節金和稅收繳納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十三、其他形式入市的操作流程
以出租、作價入股方式入市的,操作流程參照本流程。再轉讓環節操作流程參照同交易類型的國有建設用地交易操作流程施行。
十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操作流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法律法規、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本辦法所規定的某一具體事項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操作流程由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陵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