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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高陵區“共享村落”(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試點指導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8日
西安市高陵區“共享村落”(農村閑置宅基地和
閑置住宅內部盤活)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滿足農民群眾居住需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指的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特指我區在“三塊地”改革期間農戶自愿有償退出并交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第三條 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特指農村集體將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分配給符合條件的農戶。宅基地一般按照無償劃撥的原則進行,遇到本集體多個農戶競爭,或者劃撥給本集體之外的農戶時,可以采取競價等形式有償劃撥;農房及附著物按照有償的原則進行分配。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農戶,特指已經取得宅基地批復且未實際劃分宅基地的農戶。
第五條 通過農村集體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方式取得宅基地的農戶,不得再申請劃分宅基地。
第六條 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時,需要對農房價值進行評估,并參照農村產權交易的相關規定公開進行。農房價值評估可以由成員代表自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單宗評估價值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由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組織交易;2萬元(含2萬元)—20萬元的,由街道交易站組織交易;2萬元以下的,由村交易點組織交易。
第七條 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的范圍為本村民小組的農戶。經成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以放寬到高陵區內其它農村集體的農戶。
第八條 閑置宅基地面積較大、交通等條件較好的,應當分割后劃分給不同農戶。
第九條 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的程序為:
(一)召開集體成員代表會議,形成決議并公示;
(二)填寫《交易審批表》并按照規定程序上傳上報;
(三)組織交易;
(四)簽訂合同;
(五)費用支付;
(六)劃分閑置宅基地、交付閑置農房;
(七)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第十條 按照本意見無法盤活的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可以按照《西安市高陵區“共享村落”(農民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試行)》對外盤活。
第十一條 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所得收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十二條 本意見由區農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意見自2021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