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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1日
西安市高陵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合理有效利用審計資源,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提高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陜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范圍內政府投資項目,全區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采取全流程分工協作共同監督的方式進行。區發改委負責對項目可行性進行論證;建設單位負責對工程進行設計及概算、監理,確保工程設計質量和建設質量;區財政局負責工程預算及招標限價的審核、工程款項的撥付;區審計局負責工程竣工決、結算審計;工程變更具體參照《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712號令)執行。
第五條 區審計局應當會同區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部門建立協作機制,相互通報情況。
第六條 區審計局應當定期向區政府、區委審計委員會報告投資項目審計結果,每年1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區政府、區委審計委員會進行報告。
第二章 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七條 區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單項工程結算和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與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代建、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
第八條 區審計局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審計;
(二)以委托等方式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由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區審計局進行項目備案;
(三)與社會中介機構建立協作機制,利用其工作結果。
第九條 區審計局可以聘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能力和水平;
(二)近三年未受過行業處理和相關行政處罰;
(三)與參與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無利害關系。
第十條 區審計局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審計事項所需的資質;
(二)近三年未受過行業處理和相關行政處罰;
(三)與參與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無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 區審計局通過依法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多家一定時期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目錄庫,委托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相關規定在招標確定的社會中介機構中進行選定,并加強對其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區審計局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負責召集勘察、設計、代建、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單位接受審計調查。
有關的勘察、設計、代建、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單位接受審計調查時,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接受區審計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審計程序
第十四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本年度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批復文件和投資計劃及時抄送區審計局。
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向區審計局提交本年度已開工的政府投資項目目錄和相關資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備竣工決算審計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目錄和相關資料。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區審計局根據抄送和提交的相關資料,按照區委審計委員會、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相關要求,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確保質量的原則,統籌確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計劃。審計計劃報區政府、區委審計委員會審批同意后,區審計局應當書面告知項目建設單位。
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鄉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及新社區建設、學校及醫院等工程應當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計劃。
第十五條 合同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政府投資項目,單項工程驗收符合合同約定質量要求后,建設單位應當于三十日內向區審計局提交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
第十六條 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者授權以及本級政府和其他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審計項目,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區審計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并根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整改。
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區審計局應當檢查建設單位執行審計決定及整改的情況。
第十八條 區審計局在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線索時,應當及時移送紀委監委、檢察、公安等機關予以查處。發現違反行業規定及其他規定的,可以移送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區審計局針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區政府提出審計建議。
第二十條 區審計局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問題,應當責令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據實結算。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約定工程結算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政府投資項目依法進行招標的,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響應工程結算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要求。
第四章 審計內容
第二十二條 區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竣工決算及項目績效等進行審計。
(一)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二)項目資本金、資金來源及資金到位情況;
(三)供水、供電、道路、通訊和場地平整等前期費用支出情況;
(四)項目設計概預算的執行情況;
(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六)項目管理中是否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工程管理制度;
(七)項目合同中與項目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履行情況;
(八)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九)工程造價情況;
(十)項目所需設備、材料的采購和管理情況;
(十一)項目財務收支情況;
(十二)項目的勘察、設計、代建、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方面招標投標和工程承包發包情況;
(十三)在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主要包括經濟性、效率性及效果性等方面;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出具虛假審計結果,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區審計局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對區審計局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對區審計局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區人民政府裁決,區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結果的,區審計局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區審計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省、市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審計的各項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