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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高陵區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19日
西安市高陵區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基本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4〕25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7〕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平穩有序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后征繳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8〕18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高陵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高陵區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征繳管理在適用本辦法同時,還應按照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采取政府組織、稅務征收、銀行代收等模式,財政、人社、醫保、銀行和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要支持稅務部門征收城鄉居民社保費工作。
第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堅持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愿參保相結合,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按照“政府主導、稅務征收、部門協同、街道辦事處與村(社區)督促、強化考核”的征繳工作機制,積極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實現按期足額繳費。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部署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將其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督促各相關部門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第六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稅務部門是指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高陵區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高陵區稅務局各派出機構。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稅務部門制定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管制度;負責參與相關征繳政策調整;負責會同人社部門研究制定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根據政府下達的征繳計劃全面組織征收;負責社會保險費申報受理、費款征收、會統核算等工作;負責及時準確向人社部門和醫保部門反饋征收信息;負責定期和人民銀行進行對賬工作;對社會保險費收入預算目標的確定提出意見,并抓好在稅務系統的分解落實和執行情況考核。
第八條 人社部門和醫保部門負責政策制定和經辦服務;負責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和調整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政策;負責辦理社保登記、繳費人政策性補繳費額核定,并將明細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個人記賬和待遇發放工作;負責協助稅務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共享登記數據;負責做好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政策宣傳工作;負責各級經辦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工作經費予以保障,并做好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新農合、居民醫保參保登記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險關系變更、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稽核、宣傳咨詢、檔案管理、舉報受理等。各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指導街道辦事處、社區(村)的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業務經辦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街道辦事處應成立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居民繳納社會保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問題。
(一)與區民政局、區扶貧工作辦公室、區殘疾人聯合會、區衛生健康局等部門溝通協調,掌握特殊人群的參保情況,杜絕遺漏,落實好特殊人群的參保資金;
(二)協助上級做好社保費相關政策宣傳和解釋、做好轄區參保摸底調查;
(三)受理咨詢和舉報、情況公示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參保人員信息核對、檔案管理和數據統計等工作。
第十二條 社區(村組)在當地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開展本轄區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具體工作事務。
(一)負責繳費人的參保登記、繳費檔次的選定與變更等相關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核對符合參保繳費條件的人員信息名冊并向相關部門匯總上報;
(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況公示;
(三)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做好參保繳費的宣傳工作,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補繳和待遇領取手續;
(四)負責本轄區參保人員、待遇享受人員增減變化的上報工作;
(五)負責本級檔案管理和統計等工作。
第十三條 區民政局、區扶貧工作辦公室、區殘疾人聯合會、區衛生健康局等部門負責全區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特殊人群的登記造冊、代繳或財政補貼落實等服務工作,各街道辦事處協助配合。
本辦法所稱特殊人群指建檔立卡貧困人員、農村特困供養對象和農村低保對象、農村已領證的獨生子女戶、符合政策生育并采取相應節育措施的雙女戶和子女死亡的現無子女戶等。
第三章 參保范圍和標準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范圍:凡具有高陵區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人員,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可根據繳費標準自由選擇繳費檔次,采取多繳多補、多繳多得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籌集標準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凡在高陵區行政區域內的具有本區城鎮戶籍或長期居住人員的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的下列人員,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中小學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本區上學、生活,且父母有一方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子女);
2.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3.大中專院校學生;
4.城鎮集體企業及困難企業中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工。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集標準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范圍:高陵區農村居民(本戶戶口簿上除正在服役的義務兵、服刑人員和在讀大學生及參加其他類型基本醫保外的所有成員),均以家庭為單位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農合。
新農合繳費人每年的籌資標準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對繳費個人、重度殘疾人和貧困人員等特殊群體繳費實行的政府補貼政策按照市、區財政部門和人社部門確定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四章 繳費登記與變更
第十八條 人社部門和醫保部門負責將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費人)參保登記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辦理繳費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等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費信息登記后,到稅務部門進行主體登記(如設立稅務登記或組織臨時登記等),需填寫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表,填寫基礎信息和參保險種信息;確定社保經辦機構和單位編號。繳費登記表作為社會保險費征管資料歸檔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繳費人的繳費登記內容變更或依法終止繳費行為的,應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參保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單位繳費人在社保經辦機構完成變更或注銷參保登記手續的15日內,應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繳費登記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按照便民、高效原則,采取政府統一組織、多方協作配合、稅務部門集中征收或者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征繳工作在區人民政府的主導部署下,由稅務部門會同社保經辦機構等組織進行。稅務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落實專人負責保險費的征收、催繳、保險費票款解繳入庫工作。
第二十三條 繳費人可采取多種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主要通過稅務征收窗口、稅務自助辦理終端、網上稅務局、銀行網點、手機APP等多種方式辦理繳費。
第二十四條 稅務部門與人民銀行、人民銀行與財政部門、財政部門與人社部門及醫保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社會保險費的對賬工作,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五條 繳費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所確定的征繳標準,按時足額繳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六條 稅務部門征收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應按實際繳費數額向繳費人開具由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征收票據。
第二十七條 人社部門對繳費人政策性補繳費額進行核定,并將明細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
第二十八條 稅務部門收到繳費人退費申請,經核驗后將信息傳遞到人社部門或醫保部門,由人社部門或醫保部門集中向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劃,財政部門認定后,將款項劃入人社部門或醫保部門社保支出戶,人社部門或醫保部門將款項退還繳費人,同時將信息傳遞同級稅務部門銷號。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按年繳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繳費期限原則上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征收當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繳費期限原則上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征收下一年度。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具體繳費期限由陜西省人民政府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稅務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征收社會保險費,未經授權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人社部門、醫保部門、稅務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人社部門和醫保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籌集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費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稅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此前已實施的相關辦法文件與本辦法規定相抵觸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