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現將《西安市高陵區規范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
資產管理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17日
西安市高陵區規范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創新農村社會治理體系,理順村經關系,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助力鄉村振興,根據國家、省、市、區相關法律、政策規定,以及《西安市高陵區開展村民委員會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分賬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分賬管理,在遵循現有財務法規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既要確保村委會的正常運轉,又要有利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持續發展,更要從實際出發,統籌考慮,務求實效。
第三條 有需要且條件許可的村(組),可以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委會分開單獨記賬核算,并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開設基本賬戶。
第四條 申請分賬管理的村(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村級組織堅強有力,能夠妥善處理好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及各項制度健全、切合本村實際、操作性強,內部管理機制規范;
(三)清產核資、折股量化、頒發《股權證》等已經完成;
(四)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思路清晰可行,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各村民小組之間的資金資產資源權屬明確;
(五)具有相應能力的會計人員或委托第三方代理記賬、核算;
(六)熟悉并遵守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各項規定。
第五條 申請分賬管理的村(組),要按照“四議兩公開”的程序,在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后,向街道提出書面申請(附相關資料),經街道黨工委集體研究同意并報區農經局備案后實施。
第六條 實行分賬管理后,村(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管理;村委會名義開設的賬戶中屬于集體的資金,應轉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資金量大的,不宜一次性轉入。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審批流程為:
(一)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交村監委集體審核、村監委主任、村委會主任簽字;報經村黨組織書記和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由會計人員審核報賬;
(二)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報賬時附會議記錄;
(三)財務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并規范履行“三資”上傳上報程序。
第七條 未實行分賬管理的村(組),以及分賬管理后的村委會財務,所有收支仍然全部納入以村委會名義設立的賬戶進行管理,嚴禁“賬外賬”。除提高支出審批權限外,其它方面仍然全部沿用現行“村財鄉管”的各種管理規定:
(一)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支出及村干部薪金補助、補貼等財政資金,由村書記、村主任審批,并在原始單據上簽字;
(二)2000—10000元(不含10000元)由村書記、村主任審批,并在原始單據上簽字,同時交村監委主任及一名群眾代表審核,并分別在《財務支出審核單》上簽字;
(三)10000元以上支出,提請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再由村書記、村主任、村監委主任分別在原始單據和《財務支出審核單》上審批、審核簽字,并附會議記錄。
第八條 因改革需要,集體經濟組織賬戶已有資金進入的,應加強管理,在實施“分賬管理”前,非經街道同意,不得再進入資金。
第九條 分賬管理后,各街道要進行為期2個月的跟蹤指導研判;以后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對于分賬管理后出現問題較多的村(組),應中止分賬管理。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收支,要自覺接受街道以及相關部門的監管、審計。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交易要嚴格按照要求進場交易。
第十二條 集體工程建設要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招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出工的;
(三)建設項目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具備相應資質,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的工程;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屬搶險救災等應急工程的;
(七)確屬時間緊迫、資金緊張等特殊情況,法律法規未要求必須招投標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各街道,各村結合各自實際和農村改革發展的需要,制定具體操作細節。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區農經局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