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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資金變股金操作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2日
西安市高陵區資金變股金操作辦法(試行)
為加強和規范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增加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財產性收入,根據《陜西省“三變”改革工作導引》(陜農業發〔2017〕89號)和《西安市高陵區“抓改革 促三變”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高農改辦發〔2017〕6號)、《高陵區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高農改辦發〔2017〕5號)、《高陵區完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導意見》(高政辦發〔2017〕107號)精神,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創新財政資金投入方式,將集體資金作為村集體股金,入股到經營主體獲取股金收益,在集體經濟組織、貧困農戶、成員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為規范資金變股金的操作程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入股資金范圍
本辦法的“入股資金”指各級財政支持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村集體積累的自有資金、個人或社會捐助的資金以及其他投入到農村的各類資金。
第二條 入股主體
入股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
集體經濟組織須將直接用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入股資金按人折股量化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探索將間接用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入股資金按人折股量化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按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量化資金范圍、股份設置原則、股份量化人員及標準,將資金總額以股份或份額形式確定給成員,并在《股權證書》、賬目清冊中載明。
第三條 承接主體
入股的承接主體,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本身,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
第四條 資金入股程序
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參股到其他經營主體的,應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確定入股資金。集體經濟組織對入股資金按照類別、來源、金額、用途、支持對象進行全面清理,建立明細臺賬,并報街辦審定。
(二)選擇合作對象。集體經濟組織選擇合法經營、經濟效益好、發展前景好的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合作對象,并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確定。
(三)商議股權比例。集體經濟組織與承接主體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積累共有”的原則,合理商議股金所占股權比例及收益分配辦法。
(四)制定股權收益內部分配方案。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股權收益,優先考慮貧困農戶,合理確定股權收益在村集體、貧困農戶、成員之間的分配比例,建立公平公正的分配機制。扶貧開發資金入股的股權收益在分配時必須覆蓋貧困農戶。
(五)制定入股方案。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入股方案,要注明入股資金、入股方式、合作項目、合作主體、合作收益分配及股權收益內部分配方案等,報街辦審批,并由街辦統一報送區財政局、區農經局、區項目主管部門。
(六)簽訂合作協議。入股資金的合同協議,須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由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入股資金數額,與承接主體依法簽訂入股合同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街辦將簽訂的合同協議報送區農經局、財政局。
(七)入股資金劃撥。根據合同協議約定的項目實施內容及進展情況,經街辦審核后,集體經濟組織將入股資金由集體賬戶劃撥到承接主體賬戶。
(八)收益分配。入股主體和承接主體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股權收益,按照收益的內部分配方案及時兌現給貧困農戶及成員。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滾動發展、公益事業建設、公共服務運行維護等。
第五條 股金退出
在簽訂合同協議時,應明確承接主體在投資經營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時,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入股資金:
(一)出現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二)投資進度緩慢,或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動,不能按約定完成預定目標;
(三)連續3年出現經營虧損,無法確保項目農戶、貧困農戶的集體利益;
(四)其他約定需退出的情形。
股金退出時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方式或其他協商方式退出。收回的入股資金,直接劃入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管理,由集體經濟組織重新選擇合作對象,按規定的入股程序辦理。
第六條 監督管理
(一)承接主體至少每半年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一次真實準確的財務報表,以便對財務和經營情況進行監管。具備條件的年度財務報表應采取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共同確認收益,保障各方利益。暫不具備條件的由合作雙方共同審核商議確定收益。
(二)資金變股金須及時公開公示入股資金數額、承接經營主體、股比及入股收益分配辦法、集體經濟組織股權收益內部分配方案,接受成員監督。
(三)資金變股金須建立健全資金核算管理制度,并接受各級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農經、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保障成員利益。
第七條 風險防范
(一)區級項目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資金變股金的指導,積極支持、幫助和指導各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資金變股金工作。建立區級統籌、街辦負責、村組實施的工作機制。街辦對資金變股金工作統籌管理,規范運作。
(二)探索建立風險準備金。集體經濟組織可從入股資金年度收益中提取一定的風險準備金,在分配收益不足或無收益時優先對貧困農戶進行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區農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