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地方性法規設定證明事項清理建議表
| 序號 | 證明事項 | 設定依據(名稱、文號) | 清理建議(取消/保留) | 理由 | 實施基本情況(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單位、開具單位) | 相關部門意見 |
| 1 | 再生育審批 |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5月26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證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戶籍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核實后,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二)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養情況證明; (三)病殘兒鑒定、子女傷殘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離婚協議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 保留 |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 年受理70余個,索要單位為衛計部門,開具單位為殘聯、人民法院、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 無 |
| 2 | 經濟困難證明 | 《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所在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三)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斗稍暾埍怼酚墒∷痉ㄐ姓块T統一印制。 | 保留 | 法規規定 | 年度受理600余件索要單位:高陵區法律援助中心開具單位:村、社區 | 無 |
| 3 | 城市公園內舉辦展覽、文體表演等活動審批 | 《西安市城市園林條例》(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3月27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第十九條 | 保留 | 法律規定 | 年受理量7;索要單位:區城市管理局;開具單位:公安高陵分局 | 無 |
| 4 | 砍伐城市樹木審批 | 《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3月27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第三十二條 | 保留 | 法律規定 | 年受理量2;索要單位:區城市管理局;開具單位:規劃、市政、交警和消防等相關部門 | 無 |
| 5 | 建設項目綠化設計方案配套綠地面積審查 | 《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3月27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第十四條 | 保留 | 法律規定 | 年受理量2;索要單位區城市管理局;開具單位:規劃高陵分局 | 無 |
| 6 |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審批 | 《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3月27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第二十八條 | 保留 | 法律規定 | 年受理量0;索要單位:區城市管理局;開具單位:規劃、市政、交警和消防等相關部門 | 無 |
| 7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3月27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第二十七條 | 保留 | 法律規定 | 年受理量0;索要單位:區城市管理局;開具單位:規劃、市政、交警和消防等相關部門 | 無 |
| 8 |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新辦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省人大201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開辦者身份證復印件;2、從業人員健康證明;3、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4、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安全檢驗報告。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30件,市場監管局,醫療機構、檢測機構 | 無 |
| 9 |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變更(生產加工地址、加工范圍等需要現場核查的事項)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省人大201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新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開辦者身份證復印件2、從業人員健康證明;3、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4、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安全檢驗報告。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3件市場監管局,醫療機構、檢測機構 | 無 |
| 10 |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變更(名稱、負責人等無需現場核查的事項)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省人大201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新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開辦者身份證復印件;2、從業人員健康證明;3、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4、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安全檢驗報告。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0件 | 無 |
| 11 |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延續(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不需要現場核查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等需要現場核查的)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省人大201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新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開辦者身份證復印件2、從業人員健康證明;3、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4、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安全檢驗報告。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0件 | 無 |
| 12 |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遺失補辦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省人大201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新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開辦者身份證復印件2、從業人員健康證明;3、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4、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安全檢驗報告。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0件 | 無 |
| 13 |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注銷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省人大201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3件市場監管局,經營者 | 無 |
| 14 | 小餐飲經營許可新辦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省人大201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2、從業人員健康證明;3、餐飲服務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352件市場監管局,醫療機構、經營者 | 無 |
| 15 |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變更(經營范圍等需要現場核查的事項)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省人大201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變更后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2、從業人員健康證明;3、餐飲服務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0件 | 無 |
| 16 |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變更(名稱、負責人等無需現場核查的事項)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省人大201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變更后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2、從業人員健康證明;3、餐飲服務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4件市場監管局,醫療機構、經營者 | 無 |
| 17 | 小餐飲經營許可延續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省人大201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從業人員健康證明;2、餐飲服務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4件 | 無 |
| 18 | 小餐飲經營許可遺失補辦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省人大201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2、從業人員健康證明;3、餐飲服務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0件 | 無 |
| 19 | 小餐飲經營許可注銷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省人大201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學校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辦學許可證復印件,企事業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3件市場監管局經營者 | 無 |
說明:地方性法規設定證明事項建議取消(0)項,保留(19)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