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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設定證明事項清理建議表
填報單位:(蓋章)
序號 | 證明事項 | 設定依據 (名稱、文號) | 清理建議 (取消/保留) | 理 由 | ||||
1 | 技能脫貧千校行動”扶貧補助資金發放 | 《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開展技能脫貧千校行動的通知》(陜人社發[2016]62號) | 保留 | 文件要求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子女要持相關入學證明材料赴戶籍所在縣(區)申請補助。該補助是針對全日制正式學籍的貧困戶子女,無入學證明資料則無法確保準確發放補助。 | ||||
2 | 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查 |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8號)第二章第十條 “(三)總投資額及資金的來源和驗資證明;” | 保留 | 部委規章規定 | ||||
3 |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證核發 |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原衛生部令第41號)和按照《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要求,從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的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含預防性體檢費)。 | 保留 | 防止非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增加無效工作量,降低財政負擔。 | ||||
4 | 經濟困難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 保留 | 法規規定 | ||||
5 | 補領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 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出臺《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6〕21號)第七章補領婚姻登記證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第六章離婚登記 第七十五條 | 保留 | 辦理婚姻登記業務的過程中只有公安機關可以證明是否為同一個人 | ||||
6 | 收養登記(收養人需提供的證明事項:1、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3、收養棄嬰時還應當提交收養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送養人需提供的證明事項:1、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2、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3、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第14號令)第五條、第六條 | 保留 | 因國家仍在執行,區縣參考執行。 | ||||
7 | 申請火化補助:死亡證明 | 1、《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第十三條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的規定。 2、《陜西省殯葬管理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第九條“無名死者遺體,經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殯儀館、火葬場接運遺體并辦理火化手續”;第十二條“火化遺體時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根據2017年12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 《西安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遺體火化前,殯葬服務部門必須檢查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在醫院死亡的,由醫院出具證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門出具證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區醫院或者鎮衛生院出具證明”。 | 保留 | 因國家、省、市仍在執行,區縣參考執行。 | ||||
8 | 養老機構的設立所需證明:1、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2、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3、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4、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5、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48號)和《民政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民政部令第55號)》“第十二條第二款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第四款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第五款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第六款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 保留 | 根據文件要求和實際需要保留 | ||||
9 | 死亡證明 | 《社會保險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條 | 保留 | 參保人員死亡辦理停保業務 | ||||
10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死亡后辦理注銷手續的需要開具死亡證明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 | 保留 | 進行注銷登記依據 | ||||
11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無倉儲)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 | 保留 | 必須有合法的公司資質及經營場地 | ||||
12 |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 | 保留 | 必須具備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 | ||||
13 | 夜間建筑施工噪聲排放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 保留 | 法律規定 | ||||
14 |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8號公布 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1、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原件各1份); 2、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15 | 企業設立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住所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 | 取消 | 市工商局文件取消 | ||||
16 | 企業減資、改制、合并、分立變更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1.變更事項相關證明(原件1份); 2.以下情形分別提交以下材料?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報紙上刊登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分立的決議或者決定;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分立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債務清償或者擔保情況的說明;?合并各方簽署的合并協議;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合并各方公司關于通過合并協議的決定或者決定;合并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債務清償或者擔保情況的說明;應合并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的,提交載明合并情況的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17 | 公司股權出質登記的變更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原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18 | 廣告經營許可登記 | 《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6 號) 1.廣告媒介證明。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經營的媒介,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2.廣告經營設備清單、經營場所證明; 3.廣告經營機構負責人及廣告審查員證明文件; 4.單位法人登記證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19 | 辦理相關優撫待遇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413號令)及民辦發【2011】11號《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陜民發【2012】30號、民辦發【2012】3號《關于向我省六、七十年代參加其他鐵路建設民辦發養老補貼的通知》其中相關條款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20 | 體育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第一章 第五條及第二章 第八條 | 保留 |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執行 | ||||
21 | 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第一章 第五條及第二章 第八條 | 保留 |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執行 | ||||
22 | 出租人的房屋證明文件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條及第二章第十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666號令 | ||||
23 | 信息安全證明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條及第二章第十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666號令 | ||||
24 | 消防安全證明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條及第二章第十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666號令 | ||||
25 | 經營管理技術系統安裝證明文件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條及第二章第十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666號令 | ||||
26 | 經營場所房屋租賃合同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復印件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42號)第三十六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342號執行 | ||||
27 | 放映員資格證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42號)第三十六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342號執行 | ||||
28 | 電影放映設備入網證書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42號)第三十六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342號執行 | ||||
29 | 房屋租賃(房產)證明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二章第十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676號執行 | ||||
30 | 驗資報告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二章第十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676號執行 | ||||
31 | 設備購置合同或發票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二章第十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676號執行 | ||||
32 | 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第二章第五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666號執行 | ||||
33 | 經營地址的房產證明及租賃合同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二章第7條、第9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666號執行 | ||||
34 | 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二章第7條、第9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666號執行 | ||||
35 | 與演出業務相適應的器材設備書面聲明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二章第7條、第9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666號執行 | ||||
36 | 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第四章第35條第十一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666號執行 | ||||
37 | 活動場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證明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健身氣功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4號)第五條第十一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412號執行 | ||||
38 | 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健身氣功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4號)第五條第十一條 | 保留 | 國務院令第412號執行 | ||||
39 | 客、貨運車輛需提供GPS安裝使用證明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一)車輛違章記錄;(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三)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情況;(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情況; | 保留 | 無權限取消,我站只接收信息。 | ||||
40 | 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 |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7號)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 | 保留 | 依據法律法規 | ||||
41 | 持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在進行誠信考核或繼續教育業務辦理過程中需到公安交警部門開具安全駕駛證明 |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交公路發[2008]280號) | 保留 | 依據法律法規 | ||||
42 | 道路運輸駕駛員進行誠信考核開具陜西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學時合格證明并加蓋培訓機構單位公章 | 關于印發《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辦法》的通知(交運發[2011]106號) | 保留 | 依據法律法規 | ||||
43 | 道路運輸駕駛員辦理繼續教育認定開具24學時培訓教育證明 | 關于印發《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辦法》的通知(交運發[2011]106號) | 保留 | 依據法律法規 | ||||
44 | 經營性客運旅客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證明 |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交公路發[2008]280號) | 保留 | 依據法律法規 | ||||
45 | 廣告經營許可登記 | 《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6號) 1.廣告媒介證明。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經營的媒介,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2.廣告經營設備清單、經營場所證明; 3.廣告經營機構負責人及廣告審查員證明文件; 4.單位法人登記證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46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國家質檢總局2017年第4號) 1.按臺(套)辦理:?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復印件1份);?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閥、壓力表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鍋爐能效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2、按單位辦理:?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資質證明(復印件1份);?監督檢驗或定期檢驗報告、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閥、壓力表檢驗報告(復印件一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47 | 特種設備改造變更登記 |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國家質檢總局2017年第4號) 改造質量證明資料(復印件1份)。(《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48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個體、非連鎖零售藥店)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等許可事項變更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5號) 1.如跨區,須提供原所在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無違法經營行為的情況說明(經營場所、庫房地址的變更提供);2.如需在第三類醫療器械范圍內增加診斷試劑、植介入醫療器械、須提供符合相應要求的人員、設施、設備、經營質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的資料(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的變更提供)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49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個體、非連鎖零售藥店)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5號) 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50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個體、非連鎖零售藥店)延續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5號) 1.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2.其他證明材料(所在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無違法經營行為的情況說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51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個體、非連鎖零售藥店)遺失補辦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5號) 1、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2、其他證明材料(備注:在《西安日報》或《西安晚報》刊登的掛失聲明原件,并在刊登處加蓋企業公章;登報一月后到窗口辦理)(原件一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52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個體、非連鎖零售藥店)注銷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5號) 1、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2、其他證明材料(備注:在《西安日報》或《西安晚報》刊登的掛失聲明原件,并在刊登處加蓋企業公章)(原件一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53 | 藥品經營(零售)許可新辦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個人簡歷;2.擬辦企業負責人的學歷證(原則上為藥學相關專業大專以上)、身份證、個人簡歷、聘書或任職文件(擬辦個體性質藥店的不需提供);3.擬辦企業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身份證、個人簡歷、聘書、一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管理工作的證明材料; 4.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質量負責人應具備藥學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藥品經營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證明材料,經市局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5.房屋產權和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54 | 藥品經營(零售)許可變更(注冊地址、經營范圍、倉庫地址等需現場核查的許可事項)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1、企業營業執照; 2、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證明; 3、與擬增加經營范圍相適應的人員的身份證明、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55 | 藥品經營(零售)許可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企業營業執照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56 | 藥品經營(零售)許可換證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1、企業營業執照; 2、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證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57 | 藥品經營(零售)許可補辦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1、企業營業執照; 2、登報遺失聲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58 | 藥品經營(零售)許可注銷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企業營業執照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59 | 食品經營許可新辦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2、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及水質證明; 3、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使用證明。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60 |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經營項目、主體業態等需現場核查的許可類事項)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1、變更后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學校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辦學許可證復印件,企事業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租房合同及房產證明(復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61 |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無需現場核查的許可類事項)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1、變更后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學校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辦學許可證復印件,企事業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租房合同及房產證明(復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62 |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食品安全管理員、技術人員登記類事項)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1、變更后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學校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辦學許可證復印件,企事業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租房合同及房產證明(復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63 | 食品經營許可延續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64 | 食品經營許可遺失補辦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1.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學校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辦學許可證復印件,企事業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租房合同及房產證明(復印件1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65 | 食品經營許可注銷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學校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辦學許可證復印件,企事業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66 | 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新辦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2、企業經營地址、庫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注明實際使用面積)、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協議(附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 3、其他證明材料。企業首先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備案信息系統”提交以上備案材料,完成后再提交紙質版材料。紙質版備案材料要求提交1份,內容與網上備案材料保持一致,使用A4紙打印裝訂并附有目錄,逐頁加蓋公章。(原件一份)。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67 | 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變更(許可事項)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經營地址、庫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注明實際使用面積)、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協議(附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 3、其他證明材料:(1)如跨區,須提供原所在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無違法經營行為的情況說明(2)如需在第三類醫療器械范圍內增加診斷試劑、植介入醫療器械、須提供符合相應要求的人員、設施、設備、經營質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的資料。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68 | 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變更(登記事項)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營業執照復印件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69 | 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遺失補辦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其他證明材料(刊登的掛失聲明原件,并在刊登處加蓋公章)。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70 | 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 |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物質使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國質檢食監[2007]172號)) 食品生產企業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 | 保留 | 省市正在執行 | ||||
說明:法律設定證明事項建議取消(0)項,保留(2)項;行政法規設定證明事項建議取消(1)項,保留(18)項;部委規章設定證明事項建議取消(0)項,保留(40)項;部委規范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建議取消(0)項,保留(9)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