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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安市高陵區城市規劃區內村(居)民自建住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政府,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高陵區城市規劃區內村(居)自建住宅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22日
西安市高陵區城市規劃區內村(居)民自建住宅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城市規劃區內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建設管理,改善村(居)民居住條件,保障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加快我區的城市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陜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市關于城市綜合治理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西安市高陵區城市規劃區內村(居)民在宅基地上進行新建、擴建、改建住宅的申請、審批及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規劃區是指鹿苑街道、涇渭街道所轄規劃區及張卜鎮、耿鎮榆楚服務中心城市規劃區內。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村(居)民自建住宅是指戶籍地登記為城市規劃區內行政村的村民在依法取得農村宅基地上進行新建、擴建、改建住宅的行為和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鎮居民在原居住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宅基地上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行為。
第五條城市規劃區內完全失地農民使用集體土地自建住宅,有集中連片建設規劃的,嚴格按照規劃實施;暫無集中連片建設規劃的,應在不影響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鼓勵農民聯合、成片建設住宅。
第六條村(居)民自建住宅嚴格實行“一戶一宅”制度。
(一)沿城市主干道的村(居)民自建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在15米以內(最高5層)。
(二)沿村莊道路或城市巷道兩側的村(居)民自建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內(最高3層)。
(三)村(居)民自建住宅在2層以下,跨度不超過9米的,可選用建住部門認可的通用設計或標準設計圖集,村(居)民自行組織施工的,建筑質量監管和安全生產問題由村(居)民自行負責。
村(居)民自建住宅超過2層或建筑物跨度超過9米的,應聘請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專用方案或選用建住部門認可的通用設計或標準設計圖集,并聘請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村(居)民自建住宅的質量安全應當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分別對設計、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四)村(居)民自建住宅要滿足8度抗震設防的等級要求。
鼓勵村(居)民自建住宅墻體采用空心磚;窗門采用塑鋼門窗、雙層中空玻璃;屋頂采用坡屋面等環保節能新型建筑材料和技術。
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外立面及建筑色彩由各街辦、鎮政府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嚴格把關。
第七條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新建、擴建、改建住宅,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村(居)民個人建房申請(原件一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核原件)和常住戶籍證明(復印件一份,核原件)。
(三)村委會(居委會)書面意見(原件一份)及四鄰意見(原件一份)。
(四)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復印件一份,核原件)。
(五)村(居)民自建住宅超過兩層或跨度超過九米的還應提供具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或選用建住部門認可的通用設計或標準設計圖集,并提供與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簽定的施工合同。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村(居)民持以上申請、相關證明等材料,向所在街辦、鎮政府提出建房申請。
(八)街辦、鎮政府核準村(居)民自建住宅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并按相關規定提出審查意見,如審查通過,則在街辦、鎮政府領取并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若審查不通過,則由街辦、鎮政府向村(居)民說明情況。
(九)街辦、鎮政府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蓋章確認并向社會公示,向社會公示十五個工作日后,若無任何異議,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若公示產生異議,由街辦、鎮政府進行相關處理工作。
(十)村(居)民自建住宅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開工時,應由街辦、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及村組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要求現場共同放線后方可開工建設。現場驗線、定點放線應確定宅基地的紅線、位置、面積、四至、基礎標高、房屋層高等。
第八條《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發放及申領應按照市規劃局的統一安排進行。
第九條街辦、鎮政府負責第三條所規定的區域內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的規劃審批,對未申請或未按照審批要求建設的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由街辦、鎮政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條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目前尚未劃入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村莊,今后因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而劃入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為完善城鄉規劃體系,目前尚未劃入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村莊,由所屬街辦、鎮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并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現狀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8月22至2021年8月2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