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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
急難型救助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主要包括:
(一)因火災、爆炸、交通事故、溺水、礦難、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因突發重大疾病,若不及時救治將危及生命,且暫時無法獲得其他救助和支持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無收入來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區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救助對象。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主要包括:
(一)在境內接受全日制大學本科(含)以下非義務教育產生的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或需維持長期醫療產生的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三)區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應當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材料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戶籍人員還應提供有效居住證、急難型救助對象可不提供),委托申請的還應提供代理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3)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已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邊緣家庭等民政兜底保障范圍的無須提交、急難型可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4)收入、財產、支出以及遭遇困難情形等佐證資料;
(5)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遵從申請人意愿提供);
(6)區級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發放標準
(1)急難型救助標準
對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原則上人均救助金額不超過3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因突發、意外事件導致家庭成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或因重大疾病急需醫療救治的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按照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15000元給予一次性救助,或采取一次認定、分階段救助的方式進行救助;因事件產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續,并導致申請人家庭經濟支出較大的,可在給予急難型救助后轉為支出型救助,并按支出型救助對象審核確認程序進行二次救助。對特殊事件、特殊對象的救助,應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決定。
(2)支出型救助標準
對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按照特困人員、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分類分檔實施救助。
特困人員經相關部門專項救助后,個人自負的生活必需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可按照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出且最高不超過15000元給予救助。
城鄉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方面,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每戶按照1至8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每戶按照8至12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的,每戶按照12個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單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且最高不超過15000元。
支出型困難家庭方面,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以下的,每戶按照1至8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每戶按照8至12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30000元(含)以上的,每戶按照12個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單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且最高不超過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