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區政協十屆三次會議第131號提案的復函
李衛偉委員:
您好!您提出的《關于進一步提升學校周邊環境的工作建議》(第131號提案)收悉,我局領導高度重視,認真研究辦理,現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一、調查處理情況
2024年1月30日至3月中旬,我局組織對高陵區高家小學、高陵區第二實驗小學等校園周邊經營戶進行了現場檢查。出動執法人員33人次,出動執法車輛12臺次,共檢查校園周邊經營戶71家,均未發現無證無照經營和經營過期變質食品等違法行為,也未發現經營戶有提供短時手機租賃業務的經營行為。2月19日,我局向區教育局發送了《關于征集校園周邊違規租售、寄存手機突出問題線索的函》,34家學校回復均未發現校園周邊有違規租售、寄存手機突出問題線索。2月29日上午,我局企業個體監管科、崇皇寺市場監管所會同區教育局穩安辦、高陵區第三中學工作人員對學校周邊商戶開展聯合專項檢查。檢查人員仔細檢查商戶經營資質及經營場所是否存在向學生提供手機寄存出租、誘導消費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對經營者開展普法宣傳,明確告知各經營戶不得從事超范圍經營,變相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活動,將手機計時出租給未成年人玩游戲,或者以出借手機誘導學生到店消費等行為,并向商戶發放《告知單》,督促經營者誠信規范經營。
二、厘清職責邊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在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規和我局“三定”方案規定的職能職責,市場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學校周邊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以及食品、藥品、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進行監管。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要求,現就您在提案中的幾個問題解釋如下:
(一)關于部分學校周邊商戶超范圍經營,提供短時手機租賃業務、充電寄存手機業務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市場主體可自主選擇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申請辦理經營范圍登記。短時手機租賃業務、充電寄存手機業務都不需要許可審批,屬一般經營項目,因此,經營者可隨時選擇在經營范圍中增加該項經營項目。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文件要求,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按照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企業“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開展經營。同時要求對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因此,對部分學校周邊商戶超范圍經營,提供短時手機租賃業務、充電寄存手機業務問題,經營戶可以依法增加經營范圍,而市場監管部門只能責令其變更經營范圍,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二)關于部分商家向未年滿16歲青少年出售手機問題。
手機銷售屬于一般經營項目,經營者可以自主確定是否經營。目前,我國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向未年滿16歲青少年出售手機屬違法行為。市場主體向未年滿16歲的未成年人出售手機可能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風險,但這不在行政機關職責監管范圍內。
三、認真履行職責能,扎實開展校園周邊環境整治
1、加強校園周邊食品安全整治。按照《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2024年春季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組織開展了2024年春季學校食堂及周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此次專項檢查中,全局共出動執法人員342人次,執法車輛110臺次,對轄區139家學校(托幼機構)食堂進行全覆蓋檢查,檢查校園周邊餐飲店102家次;排查發現問題12個,問題得到有效落實12個。先后組織開展了2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會。
2、開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專項治理工作。
我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強排查,壓實主體責任,加強宣傳引導,加大案件查辦。組織開展宣傳活動3次,共檢查經營戶694戶,引導辦理營業執照10戶。
3、積極開展校外培訓機構整治百日攻堅行動。按照市局和區“雙減辦”安排,我局扎實開展校外培訓機構整治百日攻堅行動。一是積極參加高陵區校外培訓機構整治百日攻堅行動推進會,并做好工作安排部署。二是組織各監管所認真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宣傳整治,積極引導各經營單位合法經營。聯合區教育局安穩辦、高陵區第三中學對第三中學校外經營單位宣傳整治。今年來共出動執法人員48人次,檢查校外培訓機構及托管機構88家次。
下一步,我局將會同區教育、公安高陵分局、區城市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形成監管合力,加大對學校周邊店鋪及手機店的巡查力度,充分運用好行政、法律等手段,切實加強對經營戶的教育引導,對違規租售、寄存手機亂象進行綜合整治,積極推動校園及周邊環境整治,為學生營造一個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感謝您對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我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充分地吸納您的建議。
西安市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