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托管,是指農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第三方,按照合同約定,對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
第三條 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托管,應當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進行。
第四條 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托管,應當進行交易總金額預先進行評估。農戶的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可以自評,農村集體的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可以由成員代表自評。單宗評估價值在20萬元(含20萬元)—1000萬元的,由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組織交易;2萬元(含2萬元)—20萬元的,由街道交易站組織交易;2萬元以下的,由村交易點組織交易。
第五條 農村集體的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托管的程序為:
(一)召開集體成員代表會議,形成決議并公示;
(二)填寫《交易審批表》并按照規定程序上傳上報;
(三)組織交易;
(四)簽訂合同;
(五)費用支付。
第六條 農戶的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托管的程序為:
(一)農戶填寫委托書,委托村集體進行交易;
(二)填寫《交易審批表》并按照規定程序上傳上報;
(三)組織交易;
(四)簽訂合同;
(五)費用支付。
第七條 農村集體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托管所得收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八條 本辦法由區農經中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