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明知系利用醫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醫保基金是群眾的“救命錢”,任何倒賣醫保藥品、套取醫保基金的行為均屬違法。廣大參保群眾要珍惜國家醫保基金為大家提供的保障,合法使用醫保資源,杜絕濫用醫保權益,同時要增強法律和風險防范意識,保管好自己的醫保卡,不出租、不出借,自覺抵制轉賣醫保藥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