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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星
自然人
高衛醫罰〔2025〕7號
輕微違法
劉星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罰款;沒收醫療器械和藥品
罰款金額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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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備注: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和無法聯系的信息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用此表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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