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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強制事項清單(2025年1月)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依據 | 備注 |
1 | 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的查封、扣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 |
2 | 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違法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物品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存儲、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的查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2修正) 第六十五條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 |
3 | 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大氣行為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被隱匿的案件中的有關設施、設備、物品的查封、扣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 |
4 | 對拒不改正嚴重噪聲污染行為涉及的噪聲排放場所、設施、設備、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扣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聲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和物品。 | |
5 | 對拒不改正違法擺攤設點行為中的兜售物品及裝盛器具的暫扣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2010修正)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城市道路、立交橋、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禁止擺攤設點。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情況下,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特定路段、場地、時間準許設置臨時零售點。違反規定擺攤設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裝盛器具,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實施暫扣的,應當出具暫扣清單,并通知違法行為人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造成損失的,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監管范圍:鹿苑城區 |
6 | 對拒不改正違法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行為涉及的違法活動物品和工具的扣押。 | 《陜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2015修正)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制止無效的,可以扣押違法活動的物品和工具;圍攻、毆打執法人員、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押物品和工具時必須開具扣押憑證,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后應當及時返還。 | |
7 | 對登記保存不足以防止當事人銷毀或轉移證據、拒不改正又轉移財產逃避義務、違法行為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其涉及的工具、物品的查封、扣押。 | 《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2020修正) 第十九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工具、物品: (一)適用先行登記保存不足以防止當事人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 (二)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有證據證明其轉移財產逃避義務的; (三)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物品;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 |
8 | 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繳納罰款義務的加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 |
9 | 對不繳納罰款及加處罰款,又不復議不起訴不領回查封扣押物品的拍賣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沒有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 |
10 | 對經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義務,已經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代履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
11 | 對需要立即清除城市道路、公共場所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但當事人不能清除的立即代履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二條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 |
12 | 對建(構)筑物外立面不整潔、完好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代為修飾粉刷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2010修正) 第十七條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和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修飾粉刷,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 |
13 | 對廣告、畫廊、牌匾、標語、霓虹燈、燈箱等破損、污濁或顯示不全的;封閉陽臺不符合規定的;停車場、點的環境衛生不符合規定的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拒不改正的代為組織清理。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二項、第六項和第八項行為之一,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清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二)廣告、畫廊、牌匾、標語、霓虹燈、燈箱等破損、污濁或顯示不全的; (六)封閉陽臺不符合規定的; (八)停車場、點的環境衛生不符合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