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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民政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 序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 (同時符合所有條件)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
1 | 違規土葬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2 | 喪事活動違規、違法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3 | 違規土葬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4 | 喪事活動違規、違法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5 | 工作人員違法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6 | 養老機構違法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備注: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一是依據法律法規修改及時調整;二是在執法過程中,如適用“清單”不合適的,及時進行調整。3.實施依據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
西安市高陵區民政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
| 序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適用條件 (同時符合所有條件)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
1 | 殯儀服務人員違法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2 | 工作人員違法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3 | 養老機構違法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備注: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一是依據法律法規修改及時調整;二是在執法過程中,如適用“清單”不合適的,及時進行調整
西安市高陵區民政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
| 序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適用條件 (同時符合所有條件)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
1 | 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2 | 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3 | 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4 | 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得經營活動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5 | 社會團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6 | 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得經營活動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7 | 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8 | 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9 |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10 | 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1 | 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2 | 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3 |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4 |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5 | 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6 | 民辦非企業單位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7 | 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8 |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 1.積極配合查處,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2.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取締非法社會組織暫行辦法》第三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非法社會組織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作出取締決定,沒收其非法財產。” |
19 | 對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法定標準的違法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20 |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以及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違法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21 |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違法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22 | 工作人員違法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23 | 養老機構違法行為 | 1.首次被發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備注: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一是依據法律法規修改及時調整;二是在執法過程中,如適用“清單”不合適的,及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