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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 定 書
高政復決字〔2021〕02號
申 請 人:某xxx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蒲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員工
楊xx 員工
聯系方式:xxx
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人社局
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縣門街29號
法定代表人:張xx 局長
委托代理人:田xx 干部
聯系方式:xxx
第 三 人:王xx,男,身份證號碼:xxx
住址:xxx
聯系方式:xxx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作認定工傷決定(高人社工決[2021]003號)不服,于2021年2月1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審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重新裁定高人社工決[2021]00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稱:1.在申請人王xx入職后,公司通知安排為其繳納社保,在為其繳納社保時,社保系統無法錄入,經詢問他告知公司其正在領取失業保障金,自己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并自愿與公司簽訂《員工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并承擔由此造成的個人傷害及損失與公司無關。2.王xx一方面領取失業金,一方面領取工資,已經造成騙取失業金的違法事實,公司認為其違法事實在先,由此造成的意外傷害,也給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故我公司對高人社工決<2021>00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存在異議。望能結合實際情況對工傷認定情況重新裁定。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
高人社工決[2021]00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員工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答復人對第三人王xx的工傷認定申請具有工傷認定權。申請人營業執照登記機關為高陵區市場監管局,位于xxx。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以及《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答復人對第三人王xx的工傷認定申請具有認定權。
二、工傷認定的程序合法。2020年10月20日,第三人王xx受傷,2020年12月11日,王xx向答復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的相關資料,2020年12月16日,答復人給申請人郵寄送達了《工傷認定限時舉證通知書》,12月31日,答復人收到了舉證回復。2021年1月7日,答復人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高人社工決[2021]003號)。王xx2021年1月8日領取了《認定工傷決定書》。1月11日,答復人給申請人郵寄送達了《認定工傷決定書》,1月13日,申請人收到了《認定工傷決定書》。
答復人經調查取證,并結合申請人提供的舉證回復和本案其他證據,足以認定王xx屬于工傷。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
第一組,王xx工傷認定申請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陜西省人民醫院的住院病案復印件;3.銀行流水明細;4.生產事故情況陳述說明;5.王xx、馬xx、路xx、常xx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組,工傷認定受理材料: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三組,給某xxx公司的舉證通知: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
第四組,某xxx公司提供的舉證回復:情況說明
第五組,法律依據: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
第六組,認定工傷決定書:1.認定工傷決定書(高人社工決[2021]003號);2.快遞送達憑證
第三人王xx未予答復。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上午,第三人王xx在某xxx公司車間作業過程中,因原料溢出被燙傷。2020年12月11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附醫療機構入院、住院、出院記錄;銀行流水明細;生產事故情況陳述說明等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向申請人送達了《工傷認定限時舉證通知書》,2020年12月3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證回復。被申請人經調查取證,結合雙方提交證據,認為第三人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應予認定為工傷。2021年1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高人社工決[2021]003號),分別于2021年1月8日送達第三人,2021年1月11日送達某xxx公司。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在卷佐證。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具有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工傷事故進行認定的職權。被申請人接到第三人工傷認定申請(附相關證據材料)后,按程序向申請人發出舉證通知,申請人依通知提交證據,被申請人根據調查情況結合雙方所提交證據材料查明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第三人和申請人,程序合法。根據第三人陳述說明、申請人情況說明、證人作證簽字、醫療機構記錄等證據材料,能證實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之中受傷的事實。被申請人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之規定,作出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人社局所作高人社工決[2021]00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