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申請人:谷某某。
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東二環路與鹿鳴路十字。
申請人谷某某對被申請人投訴舉報(關于西安某動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投訴舉報書回復中針對“產品商品名稱大于通用名稱的問題”及“產品功能說明問題”)處理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已于2025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案件審理期間,本機關于2025年10月20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回其行政復議申請并說明了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行政復議終止。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