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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趙某。
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通遠街道辦事處,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通遠街道東街10號,聯系電話:029-86080125。
法定代表人:郭高,辦事處主任
本機關2025年9月16日收到申請人通過EMS郵件寄來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趙某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申請的回復》,并責令依法對申請人的光伏發電損失部分進行合理的安置補償。
本機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六)屬于本機關的管轄范圍;”該條第二款規定“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審查期限內決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還應當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备鶕鲜鲆幎?,案涉項目土地征收的主體應為高陵區政府,安置補償主體亦然。通遠街道辦事處在土地征收中的行政行為,應視為受區政府委托所作。申請人對安置補償相關事宜存在異議,如仍選擇通過行政復議渠道救濟,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條規定,依法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機關決定:
對申請人趙某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