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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六、建立工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讓結合的供地模式,減輕企業用地壓力,激發企業活力
企業用地資金是企業最大的壓力,也是企業的最大難題,為了緩解企業的用地困局,在《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過程中,充分考慮到企業用地的實際困難,按照國家政策要求,《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取得工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的,可以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一年內提出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經設區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亮點七、保障小微企業用地,促進小微企業聚集發展和轉型提升
小微企業用地難是當前我省存在的現實問題,鼓勵、支持小微企業的發展就是要為小微企業做好用地保障,解決小微企業“發展難”“用地難”問題?!掇k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新增和存量建設用地使用,保障小微企業用地,優先支持通過工業用地整治改造、城鄉低效用地再開發等方式建設小微企業產業園,促進小微企業集聚發展和轉型提升”。
亮點八、細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出讓的條件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出讓進行了規定,在《辦法》的修訂過程中,綜合梳理上位法關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出讓的規定,形成了出租、出讓的六項條件和五項程序。
《辦法》第五十條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二)符合產業準入和生態保護要求;(三)規劃用途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四)已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登記;(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出讓五項程序,其內容細化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市縣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擬出讓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規劃、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具體規定為:(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擬出讓、出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向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在六十日內對擬出讓、出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提出意見,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一并提出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因補充資料、實地勘察或者情況復雜等原因需要延長提出意見時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根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方案,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書面意見,在出讓、出租前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三)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方案進行研究,認為方案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的,應當在收到方案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的意見進行修改;(四)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方案,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雙方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合同文本簽訂書面合同,并報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合同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土地和支付價款,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持有效合同、價款支付憑證以及納稅證明等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亮點九、明確了沒收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置規定
在執法工作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前,對于沒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何處置一直是法律的空白,也是執法的難題。本次《辦法》的修訂過程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基礎上,強化了本級政府及指定的部門的法定責任?!掇k法》第六十四條明確了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應當接收并依法管理和處置的規定。
亮點十、賦予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督察市、縣政府的職責
本次《辦法》的修訂,在地方法規的層面,賦予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省政府的授權對市、縣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或者落實國家和本身有關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決策不力的進行督察,督促整改并進行相關處理。
《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授權對督察發現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或者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決策不力的,可以下達督察意見書、督辦函等,并視情節采取函告通報、警示約談、移送處理等措施,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