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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領取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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