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管理,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村集體經濟持續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根據相關法律政策,制定《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全社會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5月26日前提出意見建議,并報送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逾期未報的視為無意見(也可直接通過“高陵農經”微信公眾平臺提出意見)。
電 話(傳真):029-86918969
附件:《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
2020年5月8日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有法依法、有規依規、組為基礎、尊重章程”的原則在全區范圍內統一登記,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條 成員登記管理以農戶為單位進行,與公安部門的戶籍登記管理分離。
第二章 成員和農戶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是指在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的自然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成員資格:
1.實行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時,依法取得承包經營權的;
2.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嫁入本集體的;
3.因離婚遷回本原集體,成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家庭成員的;
4.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生育的或者合法收養的子女;
5.法律政策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員,喪失成員資格:
1.被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正式錄用的;
2.在部隊提干的;
3.脫離本集體生產生活、有條件成為其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或者已經成為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4.死亡的;
5.自愿退出的;
6.法律政策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七條 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合法收養或法律政策另有規定外,無論戶籍關系、婚姻關系如何變化,均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對本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簡稱“農戶”)。
第九條 成員及農戶登記在其所屬的本組集體、本村集體和本鄉集體。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管理,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分戶登記、合戶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初始登記,是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期間,開展成員界定時對成員及農戶進行的登記。
第十二條 變更登記,是指對成員資格、成員信息及農戶信息進行變更的登記。包括新增成員、成員的遷入遷出、變更戶主等。
無正當理由不得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分戶登記,是指因子女成年、夫妻離異等情況從所在農戶分離出來獨立成戶的登記。
只有一個子女的,不得分戶;兩個以上子女的農戶,分戶時必須保留一個子女與父母在同一個農戶。
第十四條 合戶登記,是指因生產生活需要、婚姻狀況變化、人口減少等,將農戶合并的登記。
第十五條 注銷登記,是指對喪失資格的成員、整戶滅失的農戶,在清理清查時注銷其信息的登記。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的、以及特殊情況,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規民約和組集體的民主決議辦理。
第十七條 區農經中心負責建立成員登記管理體系;街道農經部門負責日常管理;村組負責清理清查等。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管理體系開始運行起實施。
2020年5月8日到5月25日通過該平臺,高陵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關于征求《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