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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陜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陜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引導、鼓勵社會多元主體廣泛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演練、人員轉移、自救互救等相關工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參與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提高科學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每五年至少開展一次氣象災害普查,及時更新氣象災害基礎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依法向社會公布。同時應當完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實現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快速發布。
預警信息傳播方面,《條例》明確,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無償、即時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電視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在固定位置持續滾動播發信號圖標,以字幕形式播發預警內容;通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無償向災害預警區域手機用戶發送應急短信,提醒社會公眾做好防御準備;車站、機場、商場、學校、醫院、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過電子顯示屏、廣播等設施,向公眾持續滾動播發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收到當地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后,應當利用微信短信、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上門告知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御責任。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對由其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后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和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對本領域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
為了發揮保險在氣象災害防治中的風險管理和保障作用,提高防御氣象災害和抗風險能力,《條例》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鼓勵保險機構提供天氣指數保險、巨災保險等產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