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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相關單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十六條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陜財辦綜〔2016〕85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征繳期限內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單位發出《陜西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對收到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的用人單位,由財政部門和殘聯依照《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強制執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高陵區稅務局提交信息,你單位尚未按期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根據《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欠費信息屬于企業公共信用信息。《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日常監督管理以及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項目審批、專項資金安排、政府資金補貼、招商引資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和重點工作中,應當將企業信用信息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推行企業信用評價制度,拓展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的應用范圍,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第三十二條〔限制措施〕規定:行政機關、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提示信息中有不良記錄的企業,視其情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二)三年內不授予榮譽稱號,已經授予的榮譽稱號予以撤銷;(三)二年內限制或者取消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資格;(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權益,現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責令你單位在本《通知書》公示之日起30天內,持本通知書到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高陵區稅務局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在限期屆滿仍未繳納的,從欠繳之日期,將按日計算加收5‰的滯納金。對收到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的用人單位,由財政部門和殘聯依照《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強制執行,同時依據《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西安市高陵區財政局西安市高陵區殘疾人聯合會
2024年4月22日
附件:高陵區2021至2023年度(征期)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申報戶明細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