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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減退職職工救濟 1984年,縣政府根據《國務院關于精減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規定,對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精減退職的,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并發了一次性退職補助金的職工,凡全部或大部喪失勞動能力,或年老體弱、長期患病家庭生活無依靠的,由民政部門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的救濟費。憑醫療單位的收費憑證由民政部門補助三分之二的醫療費。1985年,全縣符合以上條件的精減退職職工16人,年發救濟金4416元。是年,縣人民政府又根據陜西省〔1983〕65號文件規定,對1957年底前參加工作、60年代初期精減下放的124名職工,分別發給原工資一定比例的生活補助費。
原國民黨縣團級以下寬釋人員補助經陜西省民政廳審查批準,1987年1月起,對年滿60周歲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國民黨縣、團級以下3名寬釋人員,由民政部門按月每人發放生活補助費22元,年計發補助費共7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