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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
1963年,對工業、交通、基建、科研、衛生等從事有毒、有害、高溫作業工作人員實行保健食品制度。1979年11月1日,對公、檢、法部門法醫、毒物化驗人員實行津貼,每人每月8~12元。
1980年,對從事廢舊物資工作的人員實行崗位津貼,按一、二、三類等級,每人每天分別享受0.3元、0.2元、0.15元,由工資基金項列支。
1981年7月1日,全縣衛生系統實行醫療衛生津貼。凡醫院正式職工均可享受。提取津貼標準:縣醫院職工,每人每月5.5元;地段醫院職工每人每月4.5元,提取金額控制在醫院正式職工工資總額的80%以內。具體為:縣醫院X光室、同位素檢查人員,每人每月津貼11元;檢驗、激光、有汞、電焊操作人員,每人每月津貼6元;內科、小兒科、口腔科、病房、中醫、供應科、超聲波、麻醉、急診室人員,每人每月津貼5元;外科、婦產科、五官科、病理、手術室、中醫理療、鍋爐人員,每人每月津貼4元;門診辦公室、中西藥房、制劑室、心電圖、醫務科、病案室、病灶、門診及住院收費、救護車司機、掛號室人員,每人每月津貼3.5元;行政、財務、總務、炊事、木工、電工等人員,每人每月津貼2.5元。地段醫院按相應類似科室,每人每月津貼為2.5~8.5元。縣婦幼保健站業務人員每月津貼5元,行政后勤人員每月津貼3元。
補貼
1965年后,國家提高糧食價格,實行糧價補貼,給職工補足提價后形成的購糧差額。
1979年11月1日,在國家提高副食品銷售價格的同時,給每個職工每月6元副食品價格補貼。1984年10月,對國家職工和城市居民實行肉食補貼,由糧食部門給每人每月補貼1元。1987年,發給每個職工每月水、電、煤炭補貼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