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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
建國初,針對阻礙經濟迅速恢復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反革命殘余勢力猖狂的破壞活動與陰謀顛覆活動,人民政府組織全縣人民開展鎮反、土改和取締反動會道門等組織的群眾運動。根據西北軍政委員會關于《懲治不法地主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等法令,人民法院貫徹“不要四面出擊”的方針,依法審判并懲辦了大批反革命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在1950年10月~1951年6月開展的土改運動中,土改人民法庭審理有關土改案件19件,懲辦不法地主9人、反革命1人、傷害致死人命罪1人,保證了土改運動的順利進行,推動了農村生產力的解放。
在1950年春至1952年4月開展的鎮反運動中,經過群眾的檢舉控訴和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討論,懲辦土匪、特務、惡霸、反動黨團骨干分子和反動會道門頭子等反革命分子255人。其中,處決血債累累、罪行嚴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惡霸地主陳祖舜、反革命分子紀伯文、一貫道頭子楊世祥、程義德和中統特務康樹勛等6名首惡分子;判處死緩二年的反動黨團骨干1人;判處有期徒刑55人。依法管制183人,關押教育釋放10人。
1952年4月至1955年初,對“一貫道”組織進行了三次取締打擊,懲辦有反革命惡跡道首79人,約占道首107人的74%。其中,處決張煥文、杜志發、同桂貞、劉耀亭、丁克毅、程西山等6名道首,判處死緩1人,判有期徒刑44人,依法管制19人,關押教育釋放9人,沉重地打擊了反革命殘余勢力,鞏固了地方人民政權,穩定了社會秩序,保證了全縣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1952~1953年,對“三反”、“五反”運動中揭露出來的一批貪污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等法令和政策,大多處以勞役、管制或責成退賠,或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建國初期,在審理刑事案件的同時,為革除吸毒販毒社會流弊,審理煙毒案254件。對吸毒人員采取強制教育措施,對屢教不改的販毒犯作了從重懲處。對利用職務之便,持槍為耿鎮販毒人犯曹相魯攜帶煙土的原公安渭橋派出所所長肖行軍從重懲處。至此,全縣境內煙毒得到肅清。
1955年下半年,針對反革命活動有所抬頭的情況,開展了第二次鎮反運動,懲辦了一批堅持反動立場,進行現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和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至1958年,以反革命罪審理地主、富農、反革命、壞分子案犯503人。依法判決220人,其中處極刑16人、死緩二年4人、有期徒刑190人、關押教育釋放10人,依法管制283人。同時,還審理了其它各類刑事案件494件。在貫徹“少殺、長判”方針時,受“左”的錯誤影響,定罪過重、量刑寧長勿短的現象時有發生。對逮捕的人犯大多重判長刑。如對一般偷盜判刑2~5年,罵統購統銷政策判刑3年。對表現不規的地主、富農分子或有政歷問題的,多刑處在18~20年。如任某因重婚和保長身份判刑18年。
1961年后,貫徹“少捕、少殺、少管”“三少”精神,實行“群眾專政”,依靠群眾辦案,推行“群審群判”,無論一審或申訴執行,都是依靠群眾辦理。用“悔過書”、“當眾檢討”、“取保”或在生產大隊“學好隊”勞教等替代刑事案件的判處。審判的方法是:召開群眾批斗會,刑事案犯由群眾討論處理。削弱了審判程序和法律規定的執行,淡化了定罪量刑的標準。新中國成立后17年,共判處各類刑事案件1,829件。
“文化大革命”初期,法制受到嚴重踐踏,審判工作癱瘓。1968年縣革委會成立后至1978年,共審理刑事案件30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件。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審判工作開始了新的歷史轉折。刑事審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公開審判為重心,執行法定程序和制度,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辦案基本原則,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公民人身權利的各類犯罪行為。1981年,為使對外實行開放和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得到正確執行,根據《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決定》、《關于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等文件精神,不斷加強刑事審判的打擊力度。在先后開展的三次“嚴打”活動中,共審結刑事案件470件。依法從重從快懲辦了一批殺人、強奸、搶劫、故意傷害、重大盜竊、容留強迫婦女賣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和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的犯罪分子640人,以及危害嚴重的流氓搶劫犯罪團伙25個。審結經濟犯罪案件71件,為國家、集體挽回經濟損失40多萬元。在打擊破壞水電設施專項斗爭中,審結犯罪案件31件62人。打擊了刑事犯罪活動,震懾了犯罪分子,鼓舞了群眾。
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1985~1989年,上訴的案件共34件,經二審判定、除發還更審1件、部分改判2件、改判1件外,其余均維持一審判決。
民事審判
人民法院自成立起,堅持“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著重調解,就地解決”的方針,和有利團結、生產、生活等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承審民事訴訟案件。
建國初期,被解放的廣大婦女渴盼婚姻自由,因此婚姻案件成為民事訴訟的主體。1950~1953年,根據陜甘寧邊區政府制定的婚姻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審理婚姻訴訟案件430件,約占土地、借貸、租賃、繼承、房屋、莊基等各類民事審判案件785件的54.8%。對深受封建婚姻壓迫的婦女,要求離婚的,依法判決離婚,使她們獲得婚姻自由;對雖有婚姻糾紛,但尚有和好可能的,則盡量多做工作,調解和好。同時依法保護現役軍人婚姻。在以后的5年中,共審理各類民事案件539件,其中婚姻案件366件,約占民事案件67.9%,依法調整了當事人的婚姻家庭關系。
1961年后,推行“群眾辦案”經驗,婚姻糾紛及其它民事糾紛由基層調解組織或召開群眾大會調處。
“文化大革命”開始后,因法院被造反派奪權而癱瘓,使民事訴訟被迫中斷。1968年9月縣革委會成立至1978年,共審理民事訴訟案件301件,其中婚姻案件281件,約占審結案的93.4%。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加強,人民群眾積極要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治意識增強,同時伴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形勢的不斷深入,民事關系產生了不少新的糾紛和問題,民事訴訟大幅度上升。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等法律規定,主要依靠群眾和基層調解組織對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從1985年起增建張卜、姬家、鹿苑鎮3個人民法庭,群眾打官司排隊的被動局面得到扭轉。至1989年,共受理民事訴訟案件1680件,審結1353件。調解結案占審結案的半數以上。在審結案中,財產、房屋、宅基地、債務、賠償等糾紛案件比例較大。
公民要求二審終結的訴訟案件逐年上升。據統計,1983~1989年,二審案件58件,其中,維護原判40件,發還更審9件,改判8件,部分改判1件。1989年審結案件286件,其中上訴案件28件,約占審結案的9.8%。
經濟審判
據法院《組織法》規定和全國人大第六屆常委會決定,1982年初,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現代化建設需要,經濟審判庭依據有關政策和經濟《合同法》等法規,承審經濟糾紛案件。至1985年,共受理經濟案件134件,審結59件。在審結案中,合同糾紛與買賣糾紛25件,為法人和當事人追回欠款11.8萬元。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深化和經濟結構的變化及經濟交往的頻繁,人際關系間的經濟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訴訟標的不斷增大,類型多樣化,糾紛當事人層面趨向多元化,經濟審判的難度增大,直接影響案件審判進度。1986~1989年,共受理經濟案件314件,審結217件。在審結案中,合同糾紛案件占70%左右,為國家、集體和個人挽回經濟損失53.3萬余元。合同糾紛類型有購銷、工程、借貸、土地承包、企業內部承包、運輸、租賃等。為支持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優先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等糾紛,保護集體經濟和維護承包戶的合法權益,保證農村經濟改革和農業生產的發展。配合信貸部門收貸工作,受理到期、逾期貸款糾紛案件,采用法律手段,以法收貸10萬余元,收到較好成效。
行政審判
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后,行政審判庭受理行政訴訟案4件。經審理,撤銷原行政處理決定1件,維持3件,開創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訴訟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