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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計劃生育工作落實,做到思想教育與政策措施相結合,縣委和縣政府從1963年起,先后對計劃生育工作作出5次規定,使計劃生育工作逐步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1985年在實踐的基礎上,制定出全面具體的《關于計劃生育工作的規定》。
提倡晚婚,即: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符合晚婚的,除法定婚假外,根據女方結婚年齡適當增加假期。即:23周歲的增加7天,24周歲的增加17天,25周歲以上者增加27天。
提倡晚育,女24周歲以上生育為晚育。符合晚育生育孩子的女職工享受產假70天,同時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延至3個月。
少生優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國家干部、職工、城鎮居民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允許生育2胎:1、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2、多年不育,抱養他人1個子女之后又懷孕的;3、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4、夫婦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5、夫婦雙方都是歸國華僑的;6、夫婦雙方殘疾相當于二等乙級殘廢軍人標準的;7、失去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殘疾軍人;8、再婚夫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1個子女:(1)一方原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2)一方原生育兩個子女,均判歸對方撫養或雙方各撫養1個,另一方未生育過的;(3)一方為生育兩個子女的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過的;(4)一方原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為三十歲以上初婚的;(5)雙方原各生育1個子女,均判歸對方撫養,現家庭無子女的。農村允許生育2胎的條件,除上述規定外,再增加以下四條:1、夫婦一方為獨生子女的;2、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姐妹幾人,限照顧1人);3、夫婦一方殘疾相當于二等乙級殘廢軍人標準的;4、兄弟幾人,有1個具備生育條件,其它各生育1個子女的,允許其中1人再生1個。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每月發給保健費5元。分配房子時,按兩個孩子對待。獨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時,按退休條例規定再增發5%退休金(終身無子女的增發10%)。符合招工、招生、征兵條件的獨生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錄取、選送。
提倡在自愿原則下,有1個子女的婦女上環,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婦結扎。嚴禁生育計劃外2胎和多胎。超計劃生育2胎的,農村征收其夫婦雙方勞動總收入的10%;職工干部征收其夫婦雙方月工資的30%。2胎征至子女7周歲,3胎及3胎以上者,每增加1胎加收5%,至子女14周歲。凡屬職工、干部(包括臨時工、合同工、民辦教師),1985年8月1日后超計劃生育,屬2胎者除給予經濟處罰外,行政上給予開除留用以上的處分,是黨員的給以留黨察看以上處分。超計劃生育的3年內不得評選先進,不得提職、晉級。個別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直至開除公職、黨籍;屬多胎者一律開除公職,屬臨時工、合同工、民辦教師的一律辭退。凡因超生被開除公職、解雇(聘)的人員,其它單位不得錄用和招聘。農村黨員、基層干部超計劃生育者,可參考本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醫療衛生單位和醫務人員要提高節育手術質量,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由于不負責任造成手術事故,后果嚴重的,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對破壞計劃生育非法給婦女偷取節育環者,由鄉(鎮)人民政府沒收其非法收入和器械,并每取一例罰款50元;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揭發檢舉偷取節育環的獎勵50元。對出假證明的從嚴處理。因節育手術事故引起的后遺癥,經縣節育技術協作小組鑒定確認后,予以積極治療。凡國家職工、干部在婚姻生育問題上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風的,要給予行政或其它紀律處分,對打擊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從嚴處理。凡違反計劃生育的,在3個月以內必須處理,如超過期限或不按規定處理的,要追究單位領導人責任。
為全面控制人口失控現象,遏制人口過快增長,盡快改變計劃生育工作落后局面,1989年,縣委、縣政府又作出《關于加強計劃生育工作的規定》,從嚴掌握生育政策,對違反政策規定超生的,按規定認真查處。對超計劃生育的干部、職工,“一律開除公職,是黨團員的還要開除其黨籍或團籍”,并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農村中超計劃2胎生育者,“征收其超生費1000元”;2胎以上者,“每增加1個胎次加征超生費1000元”。對家庭經濟收入較高,強生、超生的加倍懲罰?!皩儆媱澩馍淖优?在調整土地時不得列入劃分責任田的家庭人口基數。對計劃外2胎,扣除其父母一方責任田7年,2胎以上者扣除父母一方責任田14年。在處罰期間,該家庭所有成員(包括超生夫婦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無論分居與否,一律不給予劃批莊基地,不參加征用土地補償款及各種集體分配,對凡未達到法定婚齡結婚懷孕和非婚同居生育者,按計劃外生育處罰。處理補辦手續后,屬農村戶口的,5年內不予劃分責任田,農村中黨團員、干部超生者,一律開除黨籍、團籍、撤銷職務。